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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预售中的若干法律问题

  二、有关售楼广告
  在商品房的预售中。房地产开发商往往通过精美的售楼广告向潜在的购房群体推销自己的楼盘,该类广告就其性质而言属于一种要约邀请或称要约引诱,即希望购房者向自己发出要约购买其物业的意思表示,而并非是向购房者作出的承诺。广告内容除了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必须真实、合法、科学、准确外,广告中描述性的表述对房地产开发商没有任何的法律约束力。因此,购房者应尽可能将广告中的内容写入合同或作为合同的附件。
  此外,购房者在阅读广告时,应查看广告上登载的预售许可证,同时还应分清该楼盘的投资商、发展商、代理商、物业管理等。购买房时,与购房者签合同的是发展商,投资商只是该楼盘的投资者,而代理商只是接受发展商的委托销售楼盘的中介服务机构。在房产交易中,代理商的活动往往带有短期行为的特征,即购房者认购房产,签定认购书,代理商的任务即告完成了。这就很容易造成代理商为追求高销售额而在广告上夸大其词,一些购房者不慎上当后,一般很难分清楚找谁理论。对于代理商的销售行为及由此发生的法律后果,作为被代理人的发展商是有义务和责任予以承担的,购房者应直接找发展商交涉。
  物业管理同代理商一样是受发展商委托对物业进行管理的中介服务机构,其服务的质量直接影响到购房者的切身利益,故购房者在选择信誉良好的发展商外,亦应注意对物业管理的选择。
  三、有关商品房预订
  在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购房者通过订立商品房预订协议的方式向购房者收取预订款性质的费用,以确定买卖商品房意向,当双方订立商品房预售合同时,所收费用抵作房价款;当事人双方未能订立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购房者返还所收费用,但当事人双方对此另有约定的,则从其约定。有的开发商为融通资金,往往未依法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就以预订或者以预约、认购、定购等其他方式变相预售商品房,这属于无证预售的行为,购房者应对此提高警惕。
  商品房预订协议应包括当事人姓名或名称、预订房地产座落地点、面积、价格、预订期限、订金数额及订金处理办法等内容。购房者在支付订金后,不购买预订房屋的,订金按预订协议约定的办法处理。因此,购房者在订立商品房预订协议时,要注意订金处理条款的拟定,以免约定不明,或将订金与定金二词混同使用,引起不必要的纠纷和诉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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