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国家秘密作为公权具有法律强制力,即任何接触和知悉国家秘密的人,都必须依法履行保密的义务,否则要承担法律责任。这种法律责任主要是体现保护公权的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商业秘密则不同,其权利人可以保守或自愿公开其商业秘密,也可以授权他人接触和使用该秘密。商业秘密被侵犯时;权利人可以要求侵权人主要承担行政责任或民事责任,也可以放弃诉讼权。
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范围与界限
国家秘密的特殊性质决定了其范围只能是与国家的安全和利益相关的事项《保密法》的原则怀规定,不能随意改变。而商业秘密的范围无确切定域,但总的可以归纳为两类:一类是技术信息,通常包括制造技术、设计方法、产品配方、工艺流程和测试技术等;另一类是经营信息,通常包括管理方法、营销策略、客户名单和供销情报等。
从国家秘密的商业秘密的不同层次和范围,不难得出这样的结论:如果一项秘密纯粹属于国家的政治、军事、外交、国家安全或刑事司法领域,那么将其认定为国家秘密是适当的。如果一项秘密不涉及国家的国民经济和科学技术,也不涉及国家的其他重大领域,仅涉及某个企业的经济利益或竞争优势,那么将其认定为商业秘密也是不成问题的。
但在我国的转型时期,保密工作的理论和实践面临的一个重大而棘手的问题是,如何界定国有企业中的国家秘密与商业秘密,亦即国有企业特别是国有大中型企业生存的秘密,是属于国家秘密呢,还是属于商业秘密?由于国有企业同其他性质的企业相比,同国家的关系更为密切,以及由于在传统上这类秘密属于国家秘密,更增加了问题的复杂性。这里不仅涉及国家秘密与商业秘密的交叉问题,尤其涉及国有企业的产权与经营权如何切割的问题。
尽管如此,我们认为,对这类秘密仍应严格按照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各自特征予以认定,具体地说就是:
国有企业特别是国有大中型企业的经济、科技秘密,如果对国民经济和国家科技的发展,或对社会稳定和国计民生有重大影响,因而符合国家秘密特征的,应依法定程序将其确定为国家秘密。对那些界于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之间、一时难以确切认定其归属的企业秘密,应视其对国家安全和利益及社会稳定的影响程度,十分审慎地认定其归属问题。既不能一味地追求和国际接轨而不顾我国具体国情,一概将其视为商业秘密,也不能不顾我国改革开放的实际需要,一概将其视为国家秘密。
而对非国有企业自行研究开发的技术成果,若关系到国计民生,或具有国际领先水平,因而符合国家秘密特征的,应由国家买断,然后将其确定为国家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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