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学者一般认为:家庭暴力是指在家庭内部出现的侵犯他人人身、精神、性方面的强暴行为。按其危害程度可分为重大暴力与一般暴力两类。[2]
因此,家庭暴力从形式上来看,可分为以下三类:
1) 身体暴力:包括所有对身体的攻击行为,如:殴打、推搡、打耳光、脚踢、使用工具进行攻击等。
2) 语言暴力:以语言威胁恐吓、恶意诽谤、辱骂、使用伤害自尊的言语,从而引起他人难受。
3) 性暴力:故意攻击性器官、强迫发生性行为、性接触。
2.虐妻型家庭暴力的法律特征
1) 主体特定。妻子为施暴对象,丈夫为施暴者。国外界定两性关系的范围远比我国宽泛。不仅包括婚姻关系还包括同居关系,不仅包括异性婚还包括同性婚,不仅包括现在的两性关系还包括曾经有过的两性关系。
2) 隐蔽性。这是家庭暴力的显著特征。多数丈夫只在自己家里才会使用暴力; 大多数受害人虽明知其行为不当,但认为家庭暴力系个人隐私,“家丑不可外扬。在遭受暴力以后,在人前隐瞒真相,强颜欢笑。性暴力是一种更隐蔽的家庭暴力行为。由于性观念的影响,绝大多数妇女总觉得夫妻之间性生活的事情较之一般的家庭暴力更难启齿,故对于来自丈夫的性暴力采取忍的方法。
3) 举证难。家庭暴力本身具有隐蔽性,因而确定家庭暴力有一定困难。而且,由于有些施暴者采取手段的“巧妙化”,令受害者无法获得验伤证明,或是伤不及治罪的程度。值得一提的是,精神暴力的举证更具困难。因其属受害者意识形态领域的东西,而缺乏一个外化的标准,即使受害者一些异常的外在行为能一定程度地反映其精神状态,但毕竟只是片断的反映,易引起争议,司法实践中也难以操作。
二、 虐妻型家庭暴力对妇女权益的危害
首先,家庭暴力侵犯了妇女的人身权利。具体为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和自由权。
其次,家庭暴力伴随着对妇女的精神摧残。由于家庭暴力,绝大多数妇女都受到肉体和精神的双重伤害,只不过因为身体上的损伤是外在的、较为明显而吸引了人们更多的注意,精神上的损伤是内在的、较为隐蔽而容易被忽视。精神的创伤往往比身体上的创伤更难以愈合,遭受暴力的妇女长期生活在恐怖、紧张的气氛中,心里充满了恐惧与悲哀,有的悲痛欲绝,导致心情抑郁或精神分裂。在找不到正当的解脱途径的情况下,她们只好采取回娘家、出走,甚至自杀等消极反抗方式。当虐待超过了她们肉体、精神的承受能力时,有些被迫走上了犯罪的道路,从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变成了害人者。有资料表明:我国五成以上的女性犯人是因为不堪忍受家庭暴力而走上犯罪道路的。[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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