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龟衙寺抄本1:向所有人开放的简化股份公司[SAS]

[2]全称是“besloten vennootschap met beperkte aansprakelijkheid” ,意思是有限责任的私公司;荷兰法上另有“besloten naamloze vennootschap” ,即股份有限私公司。
[3] 1998年7月2日第98-546号法律规定了社会公募(APE)的新定义,包括发行公司债券和股票。
[4] « 马里尼报告 »:“法兰西文件”,p.24和245.
[5]主要参见 J. Paillusseau,« 闭合型股份有限公司的契约化 »:Gaz. Pal.,9 octobre 1998,特刊,P16;见同一作者, « 商事公司法的现代化:商事公司法的再定义»:D.,1996,
chro.,p.287.
[6] P.-H. Conac, « 对一项关于创立一人简化股份公司的法律草案的几点思索 »:Bull.Joly,1999, p.5423.
[7] 参见D.Randoux: « 保留给大公司的契约自由»:JCP,éd.N,1994,I,p.69.
[8]在这方面,参见J.-J. Daigre:« 应否普及SAS?»。
[9] I. Corbisier et Nicaise, « SAS:可以效法的模式?»:商贸法(杂志),布鲁塞尔,1994,
第33期,p.43, 特刊第45号; K.G.Weil et F.Kutscher-Puis, « 德国股份有限公司的非官僚化浪潮:一个德国式的简化股份公司的诞生?»:DPCI,
1994, p.401 ; F. Jault-Seseke et C.Seseke, « 小型股份有限公司(德国法)»:Bull. Joly,1995,p.139 , §36 ; K. Kreuzer, « 德国法上的小型股份有限公司实例» :Petites Affiches,9 avril 1997, 第43号,p.21.
[10]Y. Guyon,«SAS和共同体法 »,见GLN-Joly文集« 简化股份公司»。
[11]当然,是在不与公司普通法规则相冲突的前提下。
[12]参见:A.Couret, « 从简化股份公司转化为股份有限公司是否具有实际操作性?»:Bull. Joly, 1998,p.209,§81.
[13]从此,SAS成为最具弹性的一种个人化的企业结构形式;它可以被用于各种企业“蒙太奇”
(企业集团的内部组合及单个企业所采取的不同法律形式之间的转化),要麽是资产管理(例如一个有价证券管理公司),或者是股权控制(控股公司),以及其他功能。
[14]特别请参见P.-L. Périn先生的博士论文, « 简化股份公司中的权力建构»,Paris II, 1999.
[15]M. Dubernard先生提出的修改案,参见国民议会官方公报 CR,第二次会议,1999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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