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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与公司间踯躅前行 ——美国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的演变与企业组织法律制度的创新a

  
  公司化禁令的瓦解
  
  然而,合伙制一枝独秀的局面只维系了20年。二次大战以后,由于技术的进步以及税收制度、法律环境的变化等方面的原因,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公司化禁令遭到前所未有的挑战。
  
  1、数据处理业务:公司化禁令的第一处缺口
  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发展,在20世纪50年代出现了专门性的数据处理设备。会计师采用这些设备处理审计数据,可以在会计数据整理方面节省大量人工,显著地提高审计效率。然而,引进这些技术装备的成本太高,而一个合伙制的会计师行并没有多少资金积累,足以负担这一成本。同时,无论哪一家会计师行引进这种设备,在经济上都并不合算。因为任何一家会计师行的业务对于这些设备的强大的数据处理能力来说只是杯水车薪,审计效率的提高并不能带来经济效益的增长。因此,一些会计师行希望组建专门的公司,由这些独立的公司拥有这些设备,为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数据处理服务。
  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职业道德委员会最初认为,这种服务与传统的簿记业务没有本质区别,因此反对会计师设立公司来进行经营。但是,计算机应用的迅速普及是任何人难以阻挡的。在经历了八年的对抗后,1966年,职业道德委员会修改了其第7号意见书,有限度地许可注册会计师在这一特定业务中采用公司组织形式,但是,为了避免公众产生会计师公司化经营的误解,所设立的数据处理公司必须在名称上与实质上都与一般从事审计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区别开来。[2]
  
  2、税收优势:合伙与公司的重新定位
  瓦解公司化禁令的第二股力量来自税收的考虑。通常来说,合伙的单一税制是其相比于公司的一个显著优势,但是,在美国二次战后建立的雇员退休福利计划中,合伙这种组织形式却暴露出较大劣势。因为,公司为雇员拨付的退休金准备一方面在公司的所得税前扣除,另一方面也不计入雇员的应税收入,公司的管理层在税法上也被视为雇员。但是,在合伙的情形下,由于只有合伙人一个环节的所得税,而且合伙人在税法上不视为合伙的雇员,因此,合伙为合伙人拨备或建立的退休金准备无法在税前抵扣,只能全部计入合伙人个人所得税的应税税基。这引起了包括会计师、律师、医生在内的专业人士的强烈不满。他们在一些州推动州议会通过立法,许可专业人士组建专业服务公司(professional corporation,P.C.)或“专业服务联合体”(professional service association),而合伙人则转变为公司的雇员。[3]
  但是,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职业道德委员会并不赞同其成员选择这种专业服务公司的形式。反对的原因固然是对这种名为公司、实为合伙的新兴组织形式最终能否获得税法上的承认存有疑惑,[4] 更主要的是担心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为公司可能在公众心目中造成的恶劣影响。
  
  3、初起的诉讼风潮:压垮骆驼的最后一根稻草
  最终令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改变对公司化的敌视态度的,是美国60年代后期出现的几起针对会计师的重大诉讼。巴克雷斯建筑公司案(BarChris)、耶鲁捷运公司案(Yale Express)、大陆售货公司案(Continental Vending Co.)这三大案件,不仅确立了会计师因证券发行中的虚假报告而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更令会计师首次尝到了刑事责任的滋味。以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主席为首的八位最有声望的业内人士提供的专家证言,也未能改变刑事制裁的命运。在这些案件中,审计准则的脆弱地位,原告提出的巨额索赔金额,法官、陪审团的态度以及美国证券委员会的“杀一儆百”的方式,都令会计职业界大为震惊:会计师的全部身家财产可能因为一个审计疏忽而灰飞烟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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