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见Black’s Law Dictionary 关于“professional corporation”一条,Black’s Law Dictionary (5th),ST. Paul Minn: West Publishing Co. , 1979, p309。
美国公司法委员会在其《专业服务公司补充立法范本》第34条中,建议采纳下列条款:
(a)受聘于本州或外州的专业服务公司,提供专业服务的任何人,应当对其个人参与的疏忽、违法行为或不行为承担个人责任,如同他是一个一人公司的业主一样。但是,除非他同时负有选派、监督或者配合其他人工作之职责,否则他不对其他人的上述行为承担个人责任。
(b)本州或外州的专业服务公司应对其雇员在正常业务范围内的行为以及其他表面看来是代表公司行事的行为承担责任。
备选条款1
(c)除非法律另行规定,否则一个专业服务公司股东的法律责任范围不大于一个普通股东按照《商业公司示范法》应承担的责任;
备选条款2
(c)除非法律另行规定,否则,在一个专业服务公司按照上述(b)款承担责任的情形下,每个股东都应当对公司的债务承担个人连带责任,如同一个合伙人对合伙债务的责任一样。
备选条款3
(c)当一个专业服务公司按照上述(b)款承担责任时,每个股东都应当对公司的债务承担个人连带责任,如同一个合伙人对合伙债务的责任一样,除非(1)法律有另行规定;或者(2)公司按照本条(d)款的规定为专业责任提供了担保,且有关的债务在担保的合理界限内。同注3,Hamilton书,p40。
1969年,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执行委员会对“足够保护公众的利益”的保险额或留存收益额作出解释:每个股东/经理5万美元,员工的保险总额为200万美元。确定这些数据的依据,一是当时有一些州正在考虑对会计师责任的立法限制,其中就有每个股东/经理5万美元的标准,二是当时还没有赔偿额超过200万美元的诉讼。因此,协会认为这样的保障应当是充分的。但是,70年代以后的诉讼表明,这一标准显然太低了。
需要注意的是,Company 与corporation 在我国虽然都被翻译为“公司”,但它们在英文中却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Corporation是一个实体,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类似于“法人”的概念。而Compnay的基本意思是“伙伴”、“同伴”,并不带有独立实体的含义,因此不是一个特定的法律术语,只是企业的统称。因此,一个经济组织在其名称中带有“company”一词,并不意味着它就是我们通常理解的公司法人。美国传统
公司法中的公司法人只有两类,公众公司(corporation,)和封闭公司(close corporation),没有“有限责任公司”(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的概念。参见宋永新:《美国非公司型企业法》,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第17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