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然,人事上的联系、非审计业务的增长,并不必然导出“安达信缺乏对美国废物处理公司的独立性”的结论,它们毕竟只是一些影响形式上的独立性的证据。但是,在这样一个背景下发生安达信对美国废物处理公司大规模错报的宽容之举,安达信如何能够证明自己仍然保持实质上的独立性呢?
谁对审计失误负责?
美国废物处理公司出现重大错报的财务报表覆盖1992至1996这五个会计年度,其中,1992年的审计基本上是由签约合伙人(即项目负责人)Allgyer一手定论的,其他年度的审计都涉及到安达信内部若干部门的合伙人。前后有六名安达信的合伙人牵涉其中,除签约合伙人以外,还有主要负责审核项目的第二合伙人,安达信芝加哥公司的审计业务董事,安达信芝加哥公司执行合伙人以及审计部负责人。后三者主要是对审计小组提出的一些重大专业判断问题提供咨询意见。
SEC谨慎地区分了安达信会计师事务所的责任与有关合伙人的责任,对出具了重大错误的审计报告的安达信本身提起了行政诉讼和民事禁令之诉,同时,对参与美国废物处理公司审计项目的几位合伙人也提起了同样的诉讼。对于提供咨询意见的几位高级合伙人,SEC仅对业务董事提起了行政诉讼,没有追究安达信的执行合伙人以及安达信芝加哥公司审计部门负责人的个人责任。
——安达信的责任
美国废物处理公司违规会计处理行为持续多年,所涉及的金额巨大,其错报行为的性质和严重程度触目惊心。安达信内部多位高级合伙人,如管理合伙人、审计业务指导以及会计准则专家等,都参与了对审计报告中有关问题的讨论,但却令人遗憾地作出了错误的结论。鉴于美国废物处理公司的财务报表并不符合一般公认会计准则,安达信的审计也没有遵循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因此安达信在其出具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中声明的“财务报表符合GAAcP”、“审计过程符合GAAuP”是不符合事实的。安达信需要对其合伙人以安达信的名义出具的有重大错误的审计报告行为负责任。
安达信知道,至少可以说由于极其草率而不知道(know or recklessly do not know),其为美国废物处理公司1993-1996年度财务报表出具的审计报告有重大错误,其行为违反了《证券交易法》第10(b)条以及证监会就该条颁布的10b-5规则(反欺诈规则);同时,安达信的行为也构成了SEC制订的《执业规则》(rule of practice)第102(e)(i)(ii)条所指的不适当的执业行为。
按照安达信与SEC达成的和解协议,安达信同意支付700万美元的民事罚金,并保证以后不再违反
证券法以及SEC的相关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