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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析《新加坡:法律与经济发展》的研究方法

  作者从第一部分的宏观分析转到第二部分的微观分析,有其原因。原因一、存在许多变量,也可能影响经济变革,这使得很难区分法及其它刺激经济发展的因素在经济发展过程中的作用。这也是法与发展理论的本身缺陷,因为法与发展之间的因果关系尚未得到证明。原因之二,法律制度的运作相当复杂,不可能将法律与法律机构之间内部的互动和法律制度和其它社会经济因素间的影响分开。因此,作者通过降低变量的数量,即仅选取上述的三个领域的法律,来简化这一任务。
  可以看出,作者在第一部分研究的意图是三个方面:
   1. 研究1959年新加坡法律的起源和性质
   2. 确定并分析1959年至1999年新加坡经济发展的阶段
   3. 尽可能将寻找法律的变革和同时期经济发展阶段的关联性。
  作者在第二部分的研究意图是两个方面:
   1. 确定第一部分研究所找出法律变革和经济发展的关联的性质
   2. 判断分析这种关联的性质是否与法与发展理论的关键假设相吻合,及吻合的程度。
  (二)、材料的使用
  作者同时使用了一手材料和二手材料。二手材料主要是来自政府统计和学术界及其其他来源如世界银行和亚洲开发银行报告的经济数据。这些数据非常多,并且还在不断地增多,但是有些历史性政府数据的准确性是有争议的,例如失业率。但作者“目的在于法律而不在于数据 ,因而无意于卷入这类争论。”从本项研究的目的上看,是在于找出从劳动力过剩到充分就业的转变趋势,因此,百分一、二的分歧不影响整个研究的进行。
  此外,为了进一步说明1959年到1999年新加坡发展阶段的全貌和准确性,作者还随机性地选择私营部门和公营部门的工作人员(包括退休人员)进行调查访问。
  研究所用的法律则是一手来源。研究的对象主要是新加坡的主要立法,兼顾一些辅助立法和案例。为此,作者从新加坡收集了新加坡立法大会和议会的数据库中的正式报告,政府部长关于立法意图的说明,同时从新加坡和英国收集新加坡的主要立法和案例。
  作者还同从六十年代起在新加坡工作的法律理论界和实务界人士,政府机构人员(包括退休人员)进行大量的访谈。在访谈过程中,作者遭遇到许多困难和障碍,许多新加坡政府工作人员和公司职员不愿和这样的陌生人交谈,因为受到传统文化的约束,也因为担心泄漏过多信息会对新加坡的比较优势不利。作者不得不放弃随机选取被访问对象,而试图与一些了解政府部门和与政府相关连的公司的运作的本地人和外国人建立私人关系,以进行调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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