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撤诉具有使诉讼时效中断的溯及力】
撤诉视为未系属,已成学界的共识。但对因原来的起诉而己经引起的诉讼时效中断如何处置没有明确回答。从逻辑思维看诉讼时效期间的开始无非有三个自始计算方式:一是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二是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状之日起中断后重新计算;三是自法院裁定准许撤诉之日重新计算。通过对国外立法的实证考察,我们发现大陆法系对撤诉后果的一个共识,即撤诉不重新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国外的立法例回答了第三个问题。我们认为撤诉具有使因起诉而引起的诉讼时效中断的溯及力,应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诉讼时效。理由如下:
其一、从民事诉讼的目的看,国家设立民事诉讼制度,是在禁止自力救济的同时为国民提供解决纠纷的另一种选择。权利人向法院起诉,意味着其要求法院通过行使审判权确认他们之间存在的权利义务关系,从而获得权利满足的目的。而撤诉意味着权利人对利用诉讼机制解决纠纷的一种抛弃。既然权利人不愿继续使用诉讼的机制来解决,那么,基于民事诉讼的可处分性,法院应尊重权利人的理性选择,而使已经开始的诉讼溯及到起诉之前的常态。
其二、从民事诉讼的程序价值看,公正和效率是民事诉讼的基本价值。公正对于当事人而言,不仅包括程序自身,而且更重要的是与实体正义的实现紧密相关。权利人不会简单的贸然进入程序,而是因为程序的安定性本身,使得权利人对实现自身的实体权利有了相当的预测性,认识到了利用程序可以实现实体正义的价值。同理,在权利人选择进入程序后又放弃利用诉讼程序去实现实体正义,也决不是贸然的一时心血来潮。权利人在提起诉讼的初期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往往对诉讼的结果缺乏充分的了解和正确的判断,而随着诉讼程序的进行,各种证据的出现,权利人预测到自己所提出的诉讼请求最终没有可能被法院认可、再继续进行诉讼已经毫无价值时,为避免不必要的诉讼消耗而主动放弃诉讼请求,使由自己引起的诉讼程序归于消灭。至于预测的准确与否,完全是权利人自己的事情,只要权利人乐意,社会的主流价值观便认为是公正的。权利人撤回起诉,不再寻找通过诉讼程序解决纠纷,社会就应该让其继续熟睡,而不应作一个好管闲事者鼓诉兴讼。因此,由于中断了的诉讼时效应恢复到起诉前的自然状态。就效率而言,民事纠纷的解决费时、劳心、伤财,对权利人来说,被纠纷缠绕是一种心理和经济上的负担,这种负担有时比权利人实际上通过诉讼实现的利益要大;对法院来说,以有限的司法资源根本无法应付旷时日久的讼累。权利人撤回起诉,既对权利人本身是一种心理和经济上的解脱,又减轻了法院的负担,何乐而不为呢!为什么还要延长诉讼时效期间,等待权利人再行起诉呢?只有尽快消灭因起诉而中断的诉讼时效,才能使权利人的民事权益处于稳定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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