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刑法应将犯罪人救助被害人规定为法定的从宽处罚情节
从被害人的角度来看,我国刑法对被害人的保护制度规定的并不完备。但是,我国刑法规定了大量的对犯罪人从宽处罚的情形和量刑情节,例如,未成年人犯罪、犯罪未遂、犯罪后自首、立功等等。但是,我国刑法却并未将犯罪人救助被害人规定为法定的从宽处罚的情节。笔者认为,我国刑法完全有必要将犯罪人救助被害人规定为法定的从宽处罚的情节。笔者的主要理由是:
首先,这是由
刑法的任务和
刑法的法益保护机能所决定的。
刑法虽然是以规定什么行为是犯罪,以及如何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为核心的法律。但是,这只是
刑法的手段,而不是
刑法的目的。和其他部门法一样,
刑法的目的同样在于维护公民、单位、国家和社会的合法权益,即法益。正如张明楷教授所言,
刑法也是保护法。“
刑法的任务可概括为保护合法权益,保护的方法是禁止和惩罚侵犯合法权益的犯罪行为。惩罚和保护密切联系:不使用惩罚手段抑止犯罪行为,就不可能保护合法权益;为了保护合法权益,必须有效地惩罚各种犯罪;惩罚是手段,保护是目的。这就要求司法人员树立权利本位的
刑法观,即以保护合法权益为目的,决不能为了惩罚而惩罚”。 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既是
刑法的最重要的任务之一,也是
刑法的最重要的保护机能。 由于犯罪行为的极端复杂性,犯罪人完全有可能对被害人进行救助。因此,在
刑法中建立起鼓励和促使犯罪人救助被害人的法律制度和机制,有利于更好地发挥
刑法保护被害人生命和健康的重要保护机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