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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犯罪人救助被害人的刑法化

   另外,这也是完善刑法司法实践的必然要求。我国刑法未将犯罪人救助被害人规定为从宽处罚的情节。对此,刑法学界一般认为,犯罪人在犯罪过程在或者犯罪后积极救助被害人的,可以作为酌定的从宽处罚情节,由法院酌情给予从宽处罚。既然刑法未将救助被害人规定为从宽处罚的情节,那么,法院是否会以救助被害人为由在量刑上对犯罪人给予从宽,就难免会产生疑问。事实上,在司法实践中,以积极救助被害人为由对犯罪人从宽处罚的,并不多见。
  综上所述,刑法典完全有必要将“犯罪人在犯罪过程中或者犯罪后对被害人进行救助”规定为法定的从宽处罚情节。
  在此,有必要说明的是,既然犯罪人救助被害人对公民和社会如此有利,那么刑法为什么未将其规定为法定的从宽处罚的情节呢?笔者认为,最根本的原因仍在于立法者对犯罪本质的错误认识,以及由此而形成的对被害人在刑法中的重要地位的忽视。正如前文所述,从事实意义上说,犯罪是犯罪人对被害人的侵犯。然而,国家却以理性为由,取代了被害人在犯罪反应中的重要角色。于是,犯罪人和国家成了刑法的两大主角,被害人却成了无足轻重的配角。刑法中的各种制度,绝大多数都是围绕犯罪人以及犯罪人与国家的关系建立起来的。
  三、犯罪人救助被害人刑法化的制度设计
  既然犯罪人救助被害人具有极大的社会优越性,那么刑法应当如何反应和引导犯罪人对被害人的救助呢?基于对犯罪人救助被害人的重要性的重视,同时考虑到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已经存在的侵害关系以及与其他刑罚制度之间的协调,笔者认为,对这一制度的规定,力度不能过大或者过小,以适中为宜。因此,可以将犯罪人救助被害人制度规定为“犯罪人在犯罪过程在或者犯罪后救助被害人的,可以从轻处罚;有效避免被害人死亡、重伤结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四、正确认识和把握犯罪人救助被害人与犯罪中止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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