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依法治国以及加入世贸组织后与国际接轨的需要,在我国的法制化进程中,首先通过
宪法的方式明确规定,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
宪法和法律,必须在
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维护
宪法、法律和整个法制的尊严。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有超越
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其次,对于
宪法、法律、法规、文件、规章、规则相冲突的,规定了相应的冲突解决规则。再次,司法机关和执法机关在处理具体人和事时,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不能以其它作为依据。第四,对于法律和党的政策,法律已有明确具体规定的应使用法律,不能违反法律规定去实行政策。但在实际生活中,由于法律还没有完全深入人心,人们还习惯依政策办事,把某些领导人的话代替法律,对领导人的话特别重视,对领导作汇报听指示,而领导人也习惯听汇报作指示,还没有养成依法办事的习惯。因而在具体办事的过程中,形成了“法律不如文件,文件不如条子,条子不如电话”的现象,这种现象产生的结果对于广大民众来说是不公正的。由于法律意识是实施依法治国心理基础,我们要改变人们的这种习惯,首先还得从观念入手,通过在全国开展有效的普法教育,不断增强人们的法律意识,特别是领导干部的法律意识,提高领导干部的法制观念和依法办事的能力,逐步实现由依政策办事向依法办事的转变,真正实现依法治国和司法公正。
五、由人人可以做法官的“群众型法官”向严格职业化的“脱群型法官”的观念转变。
在中国,司法在很大程度上不只是司法。法院还要为春耕生产服务,要为贫困村找致富门路,节假日要慰问困难户,要配合政府做好上街打扫卫生的工作,如此等等,社会事务面面俱到。美名曰联系群众,与群众打成一片。实际上,联系了哪一片群众,与哪一片群众增进了感情,别的群众又会如何看,又如何能保证司法公正呢。法官与群众保持联系,必然会增进法官与群众的感情,这种感情必然会影响法官的公正审判。而追求司法公正是人民法院最基本的也是最高的价值目标。为了实现司法公正,法官应同群众保持一定的距离,“法官必须明确自己在庭审中负有居中兼听,组织双方相互质证,平等地保护双方的诉讼权利的责任,彻底改变过去那种在庭前审查时就形成内心对一方证据的确信的习惯做法和观念。把庭审限制在程序审查之内,确保法官在开庭之前保持对案件事实的“不知”状态,避免由于预先接触一方的证据材料而形成事实上的先入为主和内心确信。与此同时,法官也不得以个人的价值趋向、情感等因素来影响案件的审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不能发生倾向任何一方的偏向。应给予各方当事人平等参与诉讼、开展辩论、质证的机会,在对案件争议事实没有全面了解和掌握前,不得形成裁判结论”[14]。随着社会分工、特别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高度社会分工的发展,法律领域必然出现法律职业的专门化,出现专门从事法律事务的人员。在昔日,法律职业的要求之所以比较简单,司法人员无须接受专门的训练,是因为社会生活比较简单,所发生的案件或纠纷也比较简单,可以依据社会中的习惯和简单的规则作出判断。因此,在人类历史上普遍存在的司法行政不分的现象并非是一种愚昧的体现,相反可能是人们面对简单的社会管理和统治而表现出来的一种实践智慧。
法律职业的专门化是一个历史的演进过程,它与社会分工和社会生活的复杂化有着必然的联系。随着社会生活的日益复杂,为了方便和效率,社会分工日益细碎,法律职业的专业化也随之出现了。到了近代以后,法律职业的专业化已基本被现代社会接受为一种社会生活的必需。由于社会分工的细致,特别是市场经济的发展带来了社会生活的错综复杂,矛盾冲突在数量和规模上大幅增加,因此社会对有能力解决这些冲突的法律人员的需求量增大,标准相应提高。显然,通过社会生活阅历来培养“法律”人员已远远不能满足社会的需要。因此近代以来先后出现了学徒制的法律人员的培养,后来又出现了专门的法律院校。通过对学生们进行学术的和专门的职业训练,大批青年人迅速得到一定的法律专门技术和知识,满足了社会的需求。而他们的出现又进一步促进法律职业的专门化。[15]。法官的工作跟医生的工作一样,是一项技术性和专业性极强的工作。医生需对病人的病情弄准确,才能对症下药。法官也需对犯罪嫌疑人和当事人的情况弄准确,对法律的适用也弄准确,才能做出客观公正的裁判,才能赢得民众的信任。医生掌握着病人的命运,稍有不慎,会弄出人命;法官也一样,掌握着当事人的命运,稍有不慎,人命关天,弄出冤假错案,除了自己承担责任和国家赔偿外,还影响着司法机关在民众中的形象。所以法官必须严格地职业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