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讲究公平,讲究权利义务的平衡,这就意味着获得利益须付出相应的代价,遭受损失也应当获得相应的补偿。宽广的道路是大家共同参与建设的,但建好后却主要被车占据,给行人造成了种种不便。机动车从拓宽的道路上获得的利益远远大于行人,而行人受到的损失远远大于机动车。因此,在道路交通上要求机动车承担比行人更多的注意义务,正是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的体现。同时,这也符合我国《
民法通则》的规定。我国《
民法通则》第
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可见,《
民法通则》对危险作业的要求比对普通作业要严格得多,一旦造成损害,只有当从事该高度危险作业的一方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时,从事该高度危险作业的人才不必承担民事责任。与行人走路相比,机动车行驶属于“危险作业”,自应更加谨慎才对。“撞了白撞”的规定取消了法律对机动车的严格要求,实际上也违反了《
民法通则》的规定。
现实生活中,道路交通是否畅通往往是以车辆是否畅通来衡量的。行人和机动车相撞后,若是从行人的角度看,首先是个伤亡问题,追究责任属于以果推因;从车的角度看,属于以因推果,所以主要是个责任问题。可见,“撞了白撞”明显反映出“车本位”的倾向。但这只是表面现象,实际上,在行人和机动车相争的背后,操纵局势的是执法人员,被一些地方称为“法治”的体现的“撞了白撞”的规定,反映了他们的视角和观点。而在“官人”主导的话语环境中,人们自觉或不自觉地顺从了“官人”的思维。正是在这种情形下,许多地方的“撞了白撞”的规定才获得了包括部分行人在内的“多数人”的赞同。由此不难看出,“法治”在我国目前道路交通治理上实际上表现为“官人”用法来治理车辆和行人。这种所谓的“法治”,说到底是官治,与人民当家作主的法治,完全是两码事。官治不除,法治将“行驶不畅”。(本文主要内容发表于黑龙江《法治》月刊2001年第7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