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保险人取得代位求偿权的前提条件乃是根据保险单,对保险范围内的货损向当时对货物拥有保险利益的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款,并在此范围内取得代位求偿权。
6〕问题是:保险人接受买方指示,将理赔款支付给卖方是否符合法律要求?在此种情况下,该卖方实际上仅是代买方接收赔款,其本身并无权要求保险人按保险单支付赔款;进一步的问题是:在买方实际支付买卖合同项下的货款之前,买方尚未受到任何实际损失,他对承运人仅有名义上的索赔权,对保险人也只能主张名义上的索赔权,无论对承运人还是对保险人均不具有实体意义上的索赔权。既然连他自已都无权主张,他又如何有权指示保险人向卖方支付保险赔偿金呢?
7〕保险人肯定没有义务依据保险单赔付卖方,因为在货物损失当时卖方对该货物既无所有权,也不承担风险责任,质言之,他对保险货物已没有任何保险利益;保险人虽然有义务按照保险单规定的条件,赔付买方,但前提条件乃是买方因该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已实际遭受损失,若其拒付或未付货款,其也就未实际受损,而仅受名义上的损失,也就无权在条件尚未成就之前要求支付保险赔偿;保险人在此种情况下本无义务向买方支付保险赔款。
8〕支付货款是买方的法定义务,索赔保险赔款则是其法定权利;“付款归付款,索赔归索赔”这是商界公认的惯例,也即,贸易索赔与保险索赔应分开进行,不能混为一谈;这是正常的贸易秩序的要求,也是有利于各有关当事方的根本利益的做法;因此,此种买方拒付货款,却指示保险人直接赔付卖方的做法,虽然情理上或许多少有些道理,却肯定不符合法定要求,因而不应受法律保护。
9〕合法的做法必须是:首先由买方按照买卖合同的约定支付价款,再由买方依保险合同向保险人主张权利,在获得理赔后由其将针对承运人的诉权转让给保险人,只有在此种条件下,保险人才能合法取得代位求偿权。
综上所述,在象征性交货条件下,一旦货物所有权业已转归买方,卖方即不再拥有针对承运人的诉权,(除非在特殊情况下,货物所有权回归卖方或货物风险责任回归卖方承担)所有权的转移并不当然以实际收到货款为前提,除非买卖合同对此有相反的明确规定,货物所有权在提单背书交付时转移;唯有买方才有针对承运人的诉权,也只有买方才能向保险人转让此种诉权。而买方转让诉权的前提条件乃是,他必须首先支付价款,然后才能在取得保险赔偿时,在理赔范围内将诉权转让给保险人;若买方拒付货款或未付货款,因其实际上未遭受损失,其对承运人仅具有名义上无不具有实质意义上的诉权;若买方一方面拒付货款(他无权以货物已灭失或已损坏为由拒付货款)同时又指示保险人将保险理赔款直接支付给卖方,由于保险人在此种情况下,本没有义务支付理赔款,且由于拒付货款的买方未实际遭受损失,其对承运人的诉权仍然仅是名义上的诉权,因而其本身并没有针对承运人的实体意义上的诉权,那么他当然无权转让本来就不存在的对承运人的实体诉权。
(二)假设原告已合法取得代位求偿权,本案货损责任也应由实际承运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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