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cean Glory”当班驾驶员证言,在0400-0430时之间,左右3-4海里,有其它2、3商船追本船,前方无渔船群,本船未发生碰撞事件。
综上,从声称的碰撞船位及Ocean Glory轮的航线及相关时间分析,没有任何证据能证明两船发生的碰撞。
五、对渔船碰撞时状态陈述、碰撞分析,也能证明碰撞的肇事船非“Ocean Glory”。
1. “Ocean Glory”轮航速8.8节,4.53米/秒;
“9478”航速6节多一点,3.09米/秒;
2. “Ocean Glory”航向231;
“9478”航向320-330;
肇事来船航向约250,或240-250
3. “9478”与肇事船航向呈100或90交叉;
4. 邱清表、邱国明在2001年7月18日均陈述:碰撞发生时,对方船头顶着我船右舷。几秒钟后,两船滑开,渔船向右转,几乎与对方平行。
以上所述,可以判断出肇事船船速并不快,更不会是“Ocean Glory”。因为“Ocean Glory”的航速为4.53米/秒,球鼻首宽约2米,而“9478”船宽才4.56米,若发生90夹角的碰撞,瞬间之内“9478”尾部即会全部被撞掉,不会顶着几秒钟。况且“9478”自身也有3.09米/秒的前进速度;其二“Ocean Glory”以8.8节速度撞击“9478”,由于其巨大的前冲动能,渔船偏转中心在前,水体对渔船的反作用力,二船势必会发生第二次碰撞。而实际上“Ocean Glory”轮2001年7月21日的照片显示其球鼻首无碰撞痕迹,右舷水线部分也无二船碰撞的痕迹、
因此,依渔民对当事碰撞情形的描述,可以肯定若发生碰撞肇事船也绝不是“Ocean Glory”
六、经司法鉴定证实“闽狮渔9478”轮残留木块上附着的油漆与“Ocean Glory”轮上提取的漆片为不同物质,因而从根本上排除了两船碰撞的任何可能性。
厦门大学戴李宗先生,以光谱测试认定渔民的木块与“Ocean Glory”的油漆为同一物质。但这一结论明显缺乏证明力。一则戴李宗先生是否具有鉴定该化学物质的资质不明;二则从其鉴定结果所附的“大船原始谱、小船原始谱和技术分析谱”上可以看出明显的不同,即便从外行的角度亦不难发现其光谱有数处不同,甚至还有数据的不同。如果两者为同一物质,则光谱和数据均应当一致才对。再者所谓从光谱的谱图形状,各吸收峰出峰位置相比对,只能反应物质对红外线的反射条件相同或相近。但是并不能够分析出反射物的内在化学成份是否一致。就是戴李宗也认为“红外光谱的吸收峰强度较弱。”这里面的判断误差较大,其鉴定的逻辑推理依据-即占有鉴定材料不完整,不能得出结论的唯一性,请求法庭不予认定。事实证明戴李宗的鉴定是存在误差,从两份红外线原始谱可以对比二者峰值有多处不相同,而戴李宗只认定了相同的峰值,而未对不同峰值作分析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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