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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的特色

  实际生活中,一些小区的物业管理企业常以“管理者”的身份出现,喧宾夺主,侵犯业主合法权益。一些物业管理企业员工的素质太差,殴打、辱骂业主的现象时有发生。这与物业管理企业的服务者地位是格格不入的。为了缓和物业管理企业和业主的紧张关系,条例完善了对物业管理企业的约束机制。强化了物业管理企业的服务者地位。
  首先,条例将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物业服务的一些提法由“管理”改为“服务”,如将“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物业管理服务费”分别改为“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费”等等。这种改变不仅仅是文字上的,更重要的是观念上的转变。物业管理企业由业主的管理者变为服务者。物业管理企业管理的是小区的物,也就是小区的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以及小区的场地、公共绿化等。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之间应是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
  其次,权利与义务相一致,是《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始终贯彻的一个重要原则。物业管理在享有权利的同时,应履行相应的义务。条例规定,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企业管理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加强对员工的管理和培训,提高物业服务水平,并在法律责任中对物业管理企业的违约行为、侵权行为明确了法律责任。权利是义务的目的,义务是权利实现的手段。违反义务就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只有这样才能保证义务的履行,保证权利的有效实现。
  四、建立、完善监督制约机制,体现公开性
  作为物业的主人,业主如何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如何行使法律赋予的知情权、监督权、建议权、质询权等权利,如何监督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义务。这些问题的解决,直接关系到业主主任翁地位的实现。条例着重对报告制度、备案、公示制度、纠纷处理机制作了规定,突出体现了条例的公开性特点。
  首先,条例规定了备案和公示制度。业主委员会的产生、变更,业主公约、物业服务合同的订立、修改,都要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业主公约经业主大会通过后,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业主委员会在产生或变更后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物业服务合同签定前,应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充分听取业主意见后,才能提交业主大会通过;物业管理企业应向业主公布收费项目和标准。条例规定的这些备案和公示制度对于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减少纠纷的发生无疑具有重要意义。知情权是业主权利的一个重要方面,只有将物业管理活动置于业主的目光之下,让业主明明白白消费,才能真真体现业主作为物业的主人、作为物业服务的消费者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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