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法律关系的分类
法律关系是法律确认和调整社会生活关系的结果。一个社会的法律关系的数量和种类,从根本上说取决于法律调整社会生活的广度和深度。由于社会生活包含不同的领域,不同领域的社会生活关系往往具有不同的内容,涉及不同的活动主体,从而表现出不同的特点,因此法律关系也表现出种种不同形态。对于各种不同的法律关系,我们也可以按照不同标准,作出具有不同意义的分类。
(一)私权法律关系、私权—公权法律关系和公权法律关系
按照私权与公权或者说私权主体与公权主体的划分,可以分为私权法律关系、私权—公权的法律关系和公权法律关系。
现代社会区别于传统社会的一个根本点,就是明确划分私权和公权。私权与公权相对,大致说来,私权指民间的、私人的权利,公权指国家的、公共的权力。在现代社会生活中,尽管由于私权和公权之间的复杂的互动,导致了两者之间的界限在一定程度上的交错、模糊,但是,它们之间的基本区分,以及这种区分对于现代社会生活的意义,仍然一如既往。
私权法律关系是私权和私权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这是一种平等互惠意义上的法律关系。所谓平等互惠,主要有两层含义:一是从总体上说,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作为私权主体,没有高低贵贱之分;二是从具体或个别的意义讲,即使在一些具体的法律关系如雇佣法律关系中,存在主体一方对另一方的服从、“隶属”这些法律关系的基础也是平等互惠、等价有偿的。私权法律关系的集中表现是民商事法律关系。
私权—公权法律关系是在私权和公权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从根本上说,私权和公权之间的法律关系是一种源与流、主与次的法律关系,它们之间的合理互动是:私权产生公权、制约公权,公权维护私权、保障私权;私权是公权产生和运作的目的,公权是保障私权实现的手段。从具体意义上说,私权—公权法律关系可能表现为主导和被主导、制约和被制约的关系,如选举法律关系、监督法律关系等,但更多的则是表现为服从和管理、隶属和支配的关系,如税务法律关系中的纳税和征税的关系,诉讼法律关系中的被管辖和管辖关系。
公权法律关系是公权和公权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它可以是一种上下级之间的领导与服从的法律关系,如上下级行政机关、上下级检察机关之间的关系等;也可以是不同性质的国家职能部门之间的分工与协作、分权与制衡的关系,例如,在美国等西方国家,立法、行政和司法三机关之间的关系是一种分权与制衡的关系,在我国的法律制度中,公、检、法三机关之间的关系是另一种分工与协作的关系。
对于上述三类关系,我们也可以按照私法和公法的划分,把私权法律关系称之为私法关系,把私权—公权法律关系和公权法律关系称之为公法关系。
(二)双边法律关系和多边法律关系
按照法律关系主体的具体化程度,可以分为双边法律关系和多边法律关系。
任何法律关系都是主体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但是,主体双方并不一定是具体、特定的。按照法律关系主体的具体化或特定化程度,法律关系可以有双边和多边之分。
双边法律关系是主体双方皆为特定主体的法律关系,如张三与李四的买卖关系。多边法律关系是至少主体一方为不特定的多数的法律关系。多边法律关系可能是一与多的关系,如张三基于对某物的所有权而与世人形成的所有权关系,也可能是多与多的关系,如基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
宪法规定而在所有公民之间形成的平等法律关系。
应该指出的是,双边法律关系和多边法律关系的划分可能并不那么绝对,因为多边法律关系也可以看作是由一个个的双边法律关系所构成。
(三)抽象法律关系和现实法律关系
从法律调整实现的角度,可以分为抽象法律关系和现实法律关系。
抽象法律关系是直接基于法律的规定、以法律设定的一般模式的形态存在的法律关系。它不是存在于特定主体之间的实化了的权利义务关系,而是存在于抽象法律主体或法律角色之间的条文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如公民之间的关系,公民与税务机关之间的关系,立法机关与法院之间的关系,等等。
现实法律关系是依据法定的法律关系模式、在特定主体之间形成的实化了的权利义务关系,如公民张三与李四的关系,公民张三与其他公民的关系,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与本届国务院的关系,等等。
抽象法律关系概括了法律关系的共性、普遍性,现实法律关系体现了法律关系的个性、特殊性;抽象法律关系是现实法律关系的标准形态,现实法律关系是抽象法律关系的个别或实现形态。抽象法律关系和现实法律关系的划分,体现了法律研究中的应然和实然视角。一方面,我们可以以抽象法律关系为标准,判断具体法律关系的合法性法律效力;另一方面,我们又可以通过现实法律关系来评价抽象法律关系的合理性和实际效力。法律价值和作用实现的过程,法律秩序形成的过程,也就是抽象法律关系转化为现实法律关系的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