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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关系综论

  社会性是指法律关系客体在范围、种类、性质等方面所存在的时空差异。法律关系客体的范围和种类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客体是主体认识和活动所指向的对象,由于人们在不同的时期、不同的地域对自我和外界的认识不同,对作为利益载体的事物的范围、种类、性质等认识的不同,以及对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认识不同,在法律关系客体的各个方面也必然表现出各种历时性的和共时性的差异。这种差异不仅可能表现为法律关系客体在总体范围上的伸缩变化,在种类上的增加减少,而且还可能表现为法律关系客体在性质上的变化——即在一定的时空条件下可以成为某种法律客体的事物,在另一时空件下则可能被法律禁止作为该种法律关系的客体。
  (二)种类
  从理论上说,一切可以作为利益载体或利益的表现形式的事物,都有可能成为法律关系的客体。法律关系的客体多种多样,概括说来,主要有以下一些种类:
  1、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2、物。包括自然物,人造物,和财富的一般表现形式——货币及其他有价证券,如支票、汇票、存折、股票、债券等。物可以是有形物,也可以是无形物,前者如森林、矿产、草原、河流、房屋等,后者如电力、煤气、天然气等。
  3、精神产品。包括各种智力成果,如科学发明、技术成果、商标设计、学术著作、文艺作品等,以及与人身相联系的各种非物质财富,如姓名、名称、肖像、名誉、尊严等。
  4、信息。包括一切具有价值的情报或资讯,如商务信息、法律咨询、技术咨询等。信息成为越来越多的法律关系的客体,是人类迈向信息社会、知识经济时代的必然结果。
  5、自然人的人身、人格。法律关系的客体既是权利的客体,也是义务的客体。自然人的人身和人格可以成为义务的客体,也可以在绝大多数法律关系中成为权利的客体,包括成为自己权利的客体,以及成为他人权利的客体。
  6、法人。各种公、私法人作为一个整体,都可能成为一定的法律关系的客体。例如,国家可以在国际法律关系中成为客体,也可以在许多国内的公、私法律关系中成为客体;企业法人作为一个整体,也可能在许多公、私法律关系中成为客体。
  应该指出的是,法律关系客体的范围和种类不可能有固定不变的边界。从总体上看,法律关系客体的范围和种类与人类科技和认识发展的水平是成正比关系的:科技和认识水平越高,对人类社会生活具有价值、能满足人类需要的事物的范围和种类也越大、越多。法律关系客体的范围和种类不仅是开放的,而且呈不断扩大、增多的趋势。
  五、法律关系的内容: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和义务是法律关系的内容
  法律关系是社会生活主体之间在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所谓法律关系的内容,也就是指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所承担的义务。例如,在人身权法律关系中,一方是权利主体,另一方是由权利人以外的一切人构成的义务主体。权利人享有自己的各种人身权利,义务人负有不得非法剥夺或限制权利人人身权的义务,在这里,权利人的人身权利和义务人所负有的不得非法剥夺或限制权利人人身权的义务,构成了人身权法律关系的内容。又如,在买卖法律关系中,买卖双方都既是权利主体又是义务主体。买方所享有的权利是要求对方交付商品,所负的义务是向卖方支付价款:卖方所享有的权利是要求买方支付价款,所负的义务是向买方交付商品。在这里,买卖双方交付商品和支付价款的对等的权利和义务,就构成了买卖法律关系的内容。
  (二)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的含义
  对于法律权利的含义,学理上有众多的阐说。“资格说”认为,法律权利是法律所赋予的作为和不作为的资格;“主张说”认为,法律权利是正当而具有法律效力的主张;“自由说”认为,法律权利是法律所允许的免于干扰的自由;“利益说”认为,法律权利是法律所确认和保护的利益;“法力说”认为,法律权利是法律赋予权利主体实现其利益的一种手段;“可能说”认为,法律权利是权利人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或者要求他人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的可能性,以及请求国家强制力予以保障的可能性;“规范说”认为,法律权利是法律所保障或允许的能够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的尺度;“选择说”认为,法律权利意味着一个人的选择或意志在法律上优先于他人的选择或意志。就解说法律权利这一现象而言,上列诸说各有其独到之处,且相得益彰,但是,就解说实在法领域的权利现象而言,19世纪德国法学家梅克尔(Merkel, 1836~1896年)所创的“法力说”似乎更有解说力,因为它把利益以及法律对利益的确认和保障有机地结合起来,从而不仅兼顾了法律权利的内容和形式,而且还准确地提示了法律权利的内容和形式。
  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是一对相互关联、相辅相成的概念。对于法律上各式各样的权利和义务,我们可以在总体上依据不同的标准作出不同的分类,诸如,按照公法和私法的划分,分公权利和私权利、公法上的义务和私法上的义务;按照权利义务存在范围的不同,分对世权和对人权、对世义务和对人义务;按照权利义务是不是独立存在,分原权利和救济权利、主义务和从义务;按照权利义务是否可以转移,分专属权和可转移权、专属义务和可转移义务;按照权利义务实现方式的不同,分行动权和接受权、积极义务和消极义务。同时,我们也可以从总体上对形形色色的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的含义作出如下把握:法律权利相对于义务人的法律义务,是法律赋予权利人实现其利益的一种力量。这种力量具体表现为权利人可以作出或不作出一定的行为,或者要求他人作出或不作出一定的行为。法律义务相对于权利人的法律权利,是法律基于权利而给人以负担的一种约束。这种约束具体表现为义务人基于权利人的权利而必须从事一定的行为和不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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