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登外轮犹如出境,边防领导战士们在1991年6月10日接受律师调查询问时强调“登外轮制度非常严格”,“我们是认证不认人。”<证据3>然而6月14日当他们出庭作证时,证词却起了十分微妙的变化说什么:“检查部门人员不登记,检验部门人员是否要登记由执勤人员掌握”、<证据4>。这些担负着守卫国家边防重任的领导和战士们前后判若两人的说法,似乎监控外轮的值勤工作可以随心所欲,没有纪律规定约束,这难道可信吗?
4、经再次查阅边检外轮监原始纪录,我们吃惊地发现上述边防领导和战士们庭审作证说法明显与事实不符。(证据5)
自1989年7月22日至8月1日外轮离港。边防执勤战士们对任何上下船人员都进行了准确到分钟的登记。其中:两名商检人员自7月22日至7月27日共6次登轮<7月23日两次>均有详细记录,而连边检战士们作证说不登记的所谓检查人员登轮查船均有详细记录,具体有:
1)7月22日 边防中队20人19。05上船 1。45下船
2)7月23日 边防中队22人1。40 上船 7。00下船
3)7月23日 边防中队21人7。55上船
4)7月25日 边防中队24人17。55上船 24。00下船
5)7月26日 备注、付队长于22点40分查船,于22点45分离船;
6)7月26日 一组长于22点50分查船,于23点离船;
7)7月26日 本班11点9分指导员查船,于11点25分离轮;
8)7月27日 一组长于18点查船,18点15分离船;
9)7月27日 一组长于22点30分查船于23点35分离船;
10)7月29日 二中队四组长8点40分登轮检查工作,8点47分离轮;
11)7月30日 二中队付指导员22点25分检查工作,30分离船;
12)7月31日 1点20分站领导来检查工作,1点40分离去;
这些检查人员都是边防部队的干部和领导,边防战士都认识熟悉,连这些本单位的领导上船检查都作详细记录,怎么可能对外单位不认识的动检人员登轮反而不作登记。恰恰是这些边防干部一天内连续登轮二、三次,一般上船仅5、6分钟均作详细登记。尤其是时值6。4运动不久,公安部严令各边防严加防范(证据5)。证人陈东英当庭证实:“六四事件后边防有新的规定,贯彻到基层,每个战士”(证据6)。事实上,证人李锦华亦当庭证实“是按规定,不是随意按个人意志来执班的”(证据7)。因此,检疫所有关人员所谓7月27日登轮检疫之说纯属伪证。
(二)根本不存在鱼粉熏蒸的事实。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