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被告明知第三人未依法取得涉案宗地土地使用权,却予以办理抵押登记,并颁发正式的《土地使用权抵押证明书》,明显违反国家有关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土地使用权的抵押,必须办理抵押登记,被告作为土地管理部门,是法定的抵押登记机关。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必须满足法定要求,本案中被告明知第三人未取得涉案宗地的土地使用权,根本不符合法定要求,却违法予以办理抵押登记,并颁发《土地使用权抵押证明书》违反了下述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1.1995年《
担保法》
第44条2款规定:办理抵押物登记,应当向登记部门提供下列文件:(2)抵押物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书。第37条规定:下列财产不得抵押:(4)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2.1997年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一、 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必须以土地使用权登记为基础。
3.1996年《土地登记(修正)规则》
第6条:土地登记依照下列程序进行:(3)权属审核;(4)注册登记;(5)颁发或更换土地证书。第10条:土地他项权利登记,必须向土地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资料:(3)土地权属来源;
4.1993年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登记工作的通知》
一、(6):抵押登记是建立在土地使用权登记的基础上。
5.1991年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对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登记机关的请示的复函》指出: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以初始土地登记为基础。
归纳上述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可见,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必须以已经取得土地使用权为基础;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必须审查其权属来源;凡未取得土地使用权或其权属有争议者,不得办理抵押登记。然而,本案被告却在明知第三人未取得涉案宗地土地使用权的情况下,为其两次巨额贷款办理抵押登记。其违法至为明显,其违法性不证自明。尤其值得提请合议庭注意的是:被告是明知其行为违法,仍不顾后果而非法办理抵押登记的。被告在另案中承认:1997年6月,依第三人和工行龙津支行的申请就本案同一宗地,办理了土地抵押登记,颁发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证明书》。这一事实表明:被告早在一年多前即明知第三人根本无权办理涉案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
(三)被告的违法行政行为侵害了原告依法享有的抵押权,由于被告违法办理虚假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致使原告无法行使抵押权,造成原告贷款损失无法通过实现抵押权收回的严重后果,被告依法应承担行政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