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对中国法官知识的一点思考
可以说,目前我国司法活动的专门化正在展开之中。在此过程中,让学者和司法界一些人士感到不安的是,法官的知识转型似乎还没有完成,普遍反映就是法官的法律知识不过关,以至于法学界和司法界的一些人士将此视为法官影响审判质量的一个重要因素。下一步改革的重点之一是如何加强法官的法律知识,进一步促进法官职业的专业性。这无疑是必须的。因为法官知识的独立性可以强化法律职业的专业性,从而对司法的真正独立有所助益。但是,我们也必须考虑到中国的现实情况(虽然“国情”一词已经成为支持某种理由的强有力的借口)。中国有10亿农民,要让他们理解“物权行为”这一法学家都歧义互见的语词恐怕有一定的困难,而在目前的具体形势下,法院、法官是否有通过法律知识去压制生活知识的足够的合法性,也是一个值得我们思考的问题。应该说,中国法官确实需要一个知识专业化的过程,但是也要考虑到,如果我们采取某种激进的态度实现这一过程,恐怕会出现这样一种结果,因为推行过程中出现的一些问题,使人们丧失了对法律、法官的信心,使以后的改革难以进行。38
在近年来的民事、经济审判改革中,一个重点是凸显判决的作用,削弱了调解的主导地位。39 调解之所以不再具有以前的地位,主要原因有:调解的效率低下,加重了法官的负担;没有完全贯彻举证责任原则;容易造成强迫性调解等等。40 也可能与近年来学院出身的法官大量进入法院有一定的关系。为了在法院中突出自己的身份,这些人可能会更倾向于使用判决结案。如一些学院派法官认为,判决能真正体现一个法官运用法律的水平,一个法官在法院中是否有威信,主要看判案的水平。41 但是,依据我们对基层法院结案情况的了解,很大一部分案件是通过调解方式解决的。这可能是因为基层法院的法官的法律知识有限,调解又有很多判决不具备的优点,如不写判决,不能上诉,易于执行等等。法官不用担心适用法律错误,也不会因搞错法律被二审改判或发回重审。我们曾经在四川某县的一个法庭旁听过一次伤害案件的调解,在调解中,法官基本上没有使用法律专业术语,法官所用的都是普通的知识:谁有理,谁理亏,其使用的策略与中间人并没有什么不同。法官对伤害者和受损者的心理把握得非常到位。一个上午下来,调解基本结束。当事人对法官并没有非常敬畏,而是据理力争。由此,我们想到了一个问题:在改革审判方式时,如何协调各地、各级法院改革的步骤。如果说在经济发达地区,案件数量激增,但很多农村基层法庭的案件数量并没有大的变化。而且,村民对案件判决合法性的信仰一般都建立在对结果的认识上,大部分农村又还是一个“熟人社会”,判决结果的示范效应非常大,从维护法律的权威着眼,法官依据地方性事实、价值判案是非常必要的。虽然在当前的情况下,马锡五审判方式已经不可能在全国推广,但是,它的生命力是不能不被重新认识的。
另一方面,现代法律对实质正义的关注,尤其要求法官的生活理性。很难设想一个生活“超然于社会上”的法官会作出一个同情弱者的判决。虽然人们对实质正义、对法官深入生活有很多意见,但是,我们想表明的一点是,如果社会只剩下了法律,这对法官、对我们每一个人来说,都是一种深深的悲哀。而且,现代法律的变迁也基本是在追求实质理性的过程中发展起来的。因为正是基于对社会生活的感知,法官才可能在法律的缝隙中将生活理性提升为一种法律理性,生活知识也因此进入到法律中,法律才得以与社会生活同步,法官的知识也得以完善。如二战后日本法院通过发展诚实信用原则,与社会生活的流变一致了。因此,我们认为,培养一种处理生活事务的实践理性,为法官的知识结构所必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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