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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的案卷制作:以民事判决书为中心(左卫民\谢鸿飞)

  
  关于案卷的归档 ,法院的目标是建成一个门类齐全、结构合理、管理科学、有效服务,具有法院特点的档案工作体系。门类齐全,就是要把审判工作和其他工作所形成的诉讼档案、行政文书档案、声像档案、法医鉴定档案等全部收集、整理、归档,集中统一管理起来。结构合理,就是各级人民法院普遍建立健全与职能任务相适应的档案工作机构,配备与职能任务相适应的专职档案干部,并有计划地在最高人民法院、部分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建立人民法院档案馆。管理科学,就是要按照档案的形成规律和档案工作的发展规律,运用先进的管理思想、方法、技术和手段,完善各项档案工作的规章制度,管理好档案和档案工作,在实现规范化、标准化基础上,逐步实现现代化。有效服务,就是要根据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人民法院工作的需要,做好档案资料的编研工作,开发档案信息资源,在保证档案安全,不泄露国家秘密的前提下,充分提供利用,发挥档案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档案的治理应当实现“依法治档”,实现档案管理的科技化和现代化。 对档案的制作,最高法院规定了一些很细节的要求,如关于诉讼文书材料的立卷编目,《办法》23条规定,诉讼文书材料经过系统排列后,要逐页编号。页号一律用阿拉伯数字编写在有文字正面的右上角,背面的左上角。卷宗封面、卷内目录、备考表、证物袋、卷底不编号。 关于卷宗的装订,《办法》26条规定,卷宗装订前,要对诉讼文书材料进行全面检查,材料不完整的要补齐,破损或褪色的要修补、复制;订口过窄或有字迹的要粘贴衬纸;纸张过大的材料要修剪折叠;加边、加衬、折叠均以十六开办公纸为准;对于字迹难以辨认的材料,应附上抄件;外文及少数民族文字材料应附上汉语译文;需要附卷保存的信封,要打开展平加贴衬纸,邮票不得取掉;文书材料上的金属物必须剔除干净。这些规定明显将制作者制约在一个技术化的、程式化的框架之中。
  三 案卷制度:现代性的表征之一
  
  如果我们法院的案卷看成是官僚制度的一部分, 会发现法院制作案卷不只是现代社会特有的现象。在古代,法官也会作出了一些必要的案卷,当然与现代社会相比,这些案卷的种类较少,而且其技术要求也不如现代社会复杂。我们要讨论的是,何以在现代社会中,法院的案卷制作变得如此复杂?
  依据韦伯的权力社会学,现代的官僚制和科层制是法理型统治的典型代表。它代表不以个人为标准的、追求效率的组织及其活动方式,它已经成为当代世界的特征。但是,理性化的官僚制和科层制只有在近代西方国家中才真正产生。法理型现代官僚制的一个必须要素就是文书以及档案制度。当然,案卷制度与韦伯讨论的现代官僚制的其他一些要素也有密切联系。如公务员要受法规的约束,而法官之所以要制作案卷,这是由法律明文规定了的;上级对下级有一种统辖权力,如指挥、命令甚至强制的权利;而下级对上级也有申诉的权利。但是官僚是自由人,只在职务内服从命令。
  从我国的民事诉讼实践看,实际上,现行法律并没有规定非常繁复的书状,如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官制作的主要书状实际上是判决书和裁定。在我国,法院日常制作的大量文书是由最高法院规定的,各级法院应当统一案卷的种类以及制作的细节。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试行法院诉讼文书样式的通知》(1992年6月20日,法发[1992]18号)就明确规定,各级法院领导应十分重视这项工作,把它作为审判业务建设中的一件大事来抓,采取积极措施,认真组织实施。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普遍或先在部分法院试行。上级法院要加强指导,及时研究解决试行中出现的问题,以使试行工作得以顺利进行。在中国法院体制内部的权力分配格局下,最高法院对法院案卷的要求是各级法院必须遵循的。
  从最高法院对各级法院案卷制作的要求中,可以看出现代官僚制的这样一个特点:控制官僚制主要依赖技术性法律和规范,现代科层制的技术化倾向非常明显。这也是它与前现代科层体制的重大区别。现代科层必须倚重各类专家,实现管理的科学化和合理化,以回应现代社会的系统内部和外部的种种挑战。传统的全能性人才或“奇里斯马”一类的魅力型人物面对这个复杂的世界已经无能为力了。而科层的日常工作大部分与信息、对信息的收集整理、可行决策方案的提出以及对这些方案进一步的论证等等相关。因此,组织成员必须具备专业知识,受过一定的职业训练,否则即不具有从业资格。从前文可以看出,法院的案卷制作也是一项非常专业的活动。这种专业型不止体现为制作案卷需要法律知识,也体现为制作案卷的一些纯粹技术性要求。
  法院案卷的制作,何以成为韦伯所分析的理性化的表征之一呢?这主要涉及到文字和口语的不同功能。法院案卷使用的必然是文字,而文字的使用,本身就意味着使社会的抽象化成为可能,抽象话语进而可以与苏格拉底式的实践哲学比肩。在现代,书写文化逐渐取代了口头文化。这种书写文化是现代社会理性化的重要条件。从政治哲学的角度看,书写以及由此引发的印刷技术饶有深意,它助益着现代社会中的理性、平等和自由的价值观。因为书面文字是固定的、有形的,能够被广为传布,在这一点上,它打破了传统的等级制和权威,使现代抽象社会得以可能。在现代社会的语境中,因为连接人们的传统纽带支离破碎,书面语言的兴起,使人们可以在对文本的读解中就获得信息,而不必非要通过面对面的交流才能够理解意义。在现代社会,随着判决书可接近性的大大增加,话语实践在国家权力策略中的地位明显提高了。鉴于书面文字在一般情况下,其意义的接受要比口头交谈更为理性化一些:它不可能完全保留口头交流中的具体情景;书面文字的意义完全可以在作者不在场的情况下被接受,阅读者受外界的干扰很小。在阅读中,主体基本上是理性的、自律的,他必须按照书面文字的逻辑和顺序阅读和理解。而且,他必须从文字的一般语义来理解文字的含义,而不能按照文字的地方性意义来解释。这样,书面语言就超越了意义的地方性,获得了常规化的普适意义。案卷能把日常生活中很难用语言表达的表格等形式用语言表达出来,使复杂的口语交流情景简单化为凝固的文字。而且,法院制作的很多案卷都是填充式的,这在日常语言表达中是不可能的,只有在可以大量复制的案卷中,这才有可能。这样,法院对同一件事情的描述就非常简单,因为很多案卷有固定的格式和内容,只需要根据每一个案件的具体情况,往里面补充内容即可,法院无须判断哪些内容是必要的,哪些是不必要的。案卷中的陈述也往往是格式化的、整齐的,制作者甚至无须自己组织语言,这样一来,案卷的制作效率就大大提高了,在很多情况下,这种制作都只具有一种纯粹程序上的、管理上的意义。如果说口语交流总是含混不清、缺乏逻辑性,言谈充满情景界定的话,那么,案卷这种书面的意义体系更便于交流,更便于理性化,即形式化、逻辑化、系统化和一体化和效率化。
  福柯和吉登斯的理论则可以从另外一个角度揭示法院案卷制作技术的现代性。福柯认为,在现代生活中,检查(examen)是工业社会特有的权力-知识形态,它是控制、排斥和惩罚系统中的工具,也是确立或恢复规范的手段。17世纪,新的社会控制形式、警察机构的发展、对居民的监控等等,为“检查”这种新的权力-知识形式的形成做了准备。 而按照吉登斯的观点,现代社会与传统社会最大的差异之一即在于现代社会的监控能力大大加强。吉登斯认为,在民族——国家时代,军警、监狱、现代医院、学校和工厂等新式制度尤其是传媒的发展,国家对社会的监控能力有了极大的提高。这种能力被视为现代民族-国家的标志之一。 勿庸置疑,官方的记录与档案包括法院的案卷正是这种现代监控机制的有效载体。法院的案卷制作典型地体现了福柯以及吉登斯的理论,我们有必要做一详细分析。在此,让我们先看一个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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