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导论
郭国汀
【关键词】海上保险、海上
保险法
【全文】
历史
海上保险并不具有人们经常主张的那种古老的世系或古典的渊源。罗德人和罗马人曾使用共同海损 及被称作“船舶抵押借贷”(bottomry)的应急贷款制度, 但这两种方法均不能称作保险。希腊人对海上保险的影响甚微,他们未能将其发展成一种具体的合同。海上保险起源于12世纪末13世纪初意大利北部的汉萨(Hanseatic)商人与伦巴第(Lombard)商人之间。所以,明显源于意大利语的Polizza一词的“Policy”(保险单)术语,是指一种承诺或保证。伦巴第的商人们说服亨利五世允许他们在伦敦划出一块区域,以便他们建造房屋并开展他们的抵押、保证经营(trade in security)。该区域后来成为著名的伦巴第街,这就是为何早期的劳氏保险单所附的1906年《海上
保险法》说明该保险单“应具有与在伦巴第街或皇家交易所或伦敦其他地方制订保险单同等效力”的缘由。
伊丽莎白在一个法规的序言中,曾记录因为“直到此时,保险人历来行事公道,信誉良好,至今未出现或很少出现争议。”诸如此类已出现的争议,已由伦敦的Mayor勋爵指定的某些“严肃审慎的商人们”处理,“这些人由于他们的经验,最适宜理解和迅速决定那些争议的问题。” 这种对于现代保险人们的诚实与正直及信誉的漂亮的赞美言词,被与1601年《议会法》 关于海上保险的说明相联系:
“By means whereof it cometh to pass that upon the loss or perishing of any ship there followeth not the undoing of any man, but the loss lighteth rather easily upon many than heavy upon few, and rather upon them that venture not than upon those who do adventure; whereby all merchants, especially those of the younger sort are allured to venture more willingly and more freely.”
这是对保险基本原则,分散风险,及保险对于企业创业的重要性的早期认可。该法创设了一个特别商业法庭,“保险单法院”(Court of policy of Insurance)由一个海事法官,伦敦市首席法官,两个民法博士,两个普通法的律师及八名商人组成,其中的任何五个人被授权审理和裁定所有源于伦敦的争议问题。 保险单法院旨在成为一个专家法庭(specialist tribunal)在此点上它可以被视为商业法院(Commercial Court)早期的先驱。然而,与商业法院不同,它并未兴旺发达,确实,几乎没有该法院无论何样的任何活动的痕迹。普通法院对伊丽莎白一世时代的制度存在着公开的敌意。除了来自王座法院(Court of King’s Banch)的直接敌意之外,其不普及可以由诉讼当事人偏爱陪审得以解释,且更重要的是,因为早期曾经判定保险单法院的判决,并不能阻止将整个争议提交普通法院重审。 因为所有这些原因,保险单法院被废弃不用,其地位亦被仲裁取代“在仲裁中大陆国家的惯例被引述作为权威的……他们的法规及法典被作为习惯的证据予以采纳。”在意大利北部的热那亚(Genoa)和比萨(Pisa)等城市与船舶保险的起源和发展有着特殊的联系。西班牙海外贸易的发展,导致船舶保险在巴塞罗纳(Barcelona)持续发展,仍受民法的影响。这是16世纪和17世纪该法典适用于英国的基础,当时英国海洋贸易的拓展,首次使得伦敦成为保险市场的中心,并持续发展至19世纪,它已成为世界上最具影响力的保险市场。
Mansfield勋爵
在19世纪下半叶期间,William Marray, Mansfield勋爵, 正如Diplock勋爵 描述他的那样,是“一个在他的时代比起大多数英国法官具有更广博的教育背景的苏格兰人”登场了。他将该法吸收了民法与普通法的各种特点的混合世系,并入普通法。正如Marshall 指出:
“从普通法的专著中,能够获得非常少的东西;但从
海商法(marine law)的科目,特别是保险的科目,外国的权威判例众多且通常令人满意。从这些及从明智的商人们的信息中,他抽取出那些可被视为共同海上法及共同商法的主要原则,他发现这些原则在整个商界盛行,且保险的每个问题都易于依据这些原则裁决。所以他的判决有巨大名望,因而他们值得外国的尊重。”
Mansfield勋爵自1756年1788年任王座法院院长。在此期间他在诉讼程序和实体商法的方法等方面引入了许多改革。他在Buller v.Harrison案中 指出:
“我坚决主张,商法的所有的问题,都应完全稳定和确定;他们应当比判决的方式更稳定和确定至关重要”。(I desire nothing so much as that all questions of mercantile law shall be fully settled and ascertained; and it is of much more consequence that they should be so than which way the decision is.)
这一评论尤其与海上
保险法有关,如果法律的实体规则制定不当,假如该规则被清楚、确实说明,当事双方可以改变保险合同中的词语。在Mansfield勋爵时代以前的诉讼程序,整个案件均由陪审团决定,法官不对争议问题应适用的法律原则提出任何指示。Mansfield勋爵在此问题上进行了革新,他引入了向陪审团说明处理案件应适用的法律原则,由陪审团认定事实的惯例。与今天的法官不一样,他不受众多先例的约束。他拥有阐述商法原则无过错的记录,这些原则成为其后来发展的基础。Park勋爵说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