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d counter mart
Surprisals, takings at sea.
Arrests, restraints and detainments
Of all kings, princes and people,
Of what nation, condition of quality,
Soever……”
毫无疑问,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对解决该难题而采取的行动,对促进S.G保险单格式和协会条款的改革起了重大的作用。伦敦海上保险市场似乎对S.G格式怀有一种根深蒂固忠贞不二的依恋之情。就象一部旧车,如果一个人熟悉它的怪异之处,且它仍运行良好,为何要为某种未经时间考验的新型骄车而抛弃它呢?尤其是若该旧车已跑了相当长的英里数(超过200年)且受到定期服务和维修(由协会条款)使之与现代技术并驾齐驱。不过,伦敦海上保险市场对S.G格式的眷恋,其出发点乃是实用主义而非教条主义。当“客户们”看来有意改革海上保险单的基本版本时,伦敦海上保险市场便以足够灵活的态度,欣然接受这一戏剧性的修正。
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的影响
有人建议记录下贸发会的程序和步骤及伦敦保险市场的反应。最终催生了伦敦市场上新的保单格式和协会条款及贸发会的示范条款。它始于1964年6月15日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的一项联合声明,它含有一项决议,由贸发理事会设立一个有关贸易的服务和金融业的委员会。1965年5月该委员会采纳了一个关于保险和再保险的建议草案,并包括一项建议该有权力的国际组织应当检查采纳“海、陆、空运保险统一条款”的问题。1966年10月,该建议被以100比1通过。美国对该决议投了反对票,12个国家弃权。 1970年7月有关贸易的服务、金融委员会,要求秘书处负责海上保险的研究,国际航运立法(ISLWG)工作小组,于1969年召开了首届会议,并将海上货物保险列入其工作计划。
贸发会法律秘书处对海上货物保险的研究始于1975年5月9日。这一冗长而详细的研究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处理国际海上货物保险现行的条款和惯例;第二部分处理发展中国家海上保险的特殊问题。这包括了世界范围内的贸易金融,世界范围内可用的保险承保条的各种形式,及承运人的责任。它强调了在保险与再保险及预防货物灭失方面,进行国际与区域间合作的重要性。它承认多年来海上货物保险发展了源于航运经营固有的危险和风险的特殊设施。它承认该发展是受某种特殊的法律背景--基本上是英国法律的影响。深入检讨在英国市场上使用的S.G保险单及协会条款,在1975年,尚不属于该秘书处研究的范围。进一步的研究是在1978年完成的。
国际航运立法工作组依据联合国贸发会第二次会议上的一项建议于1968年在新德里设立。在制定其1969年工作计划并决定将海上保险作为一项优先主题时,该工作组注意到由贸发会秘书处准备的一份文件,该文件建议工作组检查在不同国家使用的格式保险单的条款,并考虑其简化与统一的愿望,以便他们易于理解且具有相同的含义。几乎十年后,贸发会秘书处题为“海上保险,海上保险合同的法律与文件”的报告于1978年11月20日发表。 它包括船壳和货物保险两方面的考虑。在该秘书处的报告被认为产生影响后不久,国际海上保险协会(IUMI)主席,将该报告的主题,提交1979年3月举行的国际海上保险协会船舶与货物保险会议进行讨论。在伦敦,1979年2月,经协议赞同英国海商法协会的两家伦敦市场协会的代表(即劳氏保险人协会(LUA)和伦敦保险人协会(ILU))加上协会本身的代表,及联合船舶委员会,联合货物委员会,联合承运人责任委员会,联合建筑风险委员会,战争险费率及水运委员会,以及枝术与条款委员会,应当组建联合工作组。虽然劳氏保险经纪人委员会和海损理算师协会未被邀请参加该工作组,但他们在适当的场合作为顾问参加该工作组。
英国于1979年5月,当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的国际组织特别小组(SGIO)开会时表明了其立场。英国声明其完全反对海上保险的任何国际公约,并强调伦敦市场采纳任何必要的修改的能力。英国代表支持成立专家工作小组,并依据参考条款的协议行事。(subject to agreement on terms of reference)
贸发会航运委员会之国际航运立法工作组共有54国参加。按习惯,成员国各自组成小组,但他们一致声明反对关于海上保险合同及统一的保险单条件的任何强制性的国际法律体制。他们决定专家小组应拟定一套非强制性的国际示范标准条款。该工作计划在详尽地检讨由贸发会航运立法小组完成的海上保险实务研究基础上于1980年着手实施。
前述提及之贸发会秘书处的报告,含有不少包括下述191(4)段建议的修正特殊建议:
“过时的劳氏S.G格式,应当修改和更新。特别是危险条款应当修改成易理解的现代版本并删除战争险术语。此外,危险条款应当与其他适当的协会条款合并,以便该指定的风险呈现于一种统一的危险条款。应当考虑将允许保险范围的方式由列举危险的方式改为“一切险”的承保范围,并受特定除外制约的方式。还考虑便利于投保战争险的方式。尤其是从国际使用的观点上看,所有这些修改旨在使得保险范围易于理解,便于解释。”
伦敦海上保险市场的反应是迅速而中肯的。劳氏保险人协会和伦敦保险人协会早在1979年8月便已决定保险单格式应当使之现代化,在他处没有的S.G格式条款,应当并入附加条款。必要的工作被作为紧急问题交给伦敦市场处理。1979年8月28日,由贸发会联合工作组成员国及技术和条款委员会下设货物条款分委员会主席,组建成立了保险单格式分委员会。1963年1月1日之协会货物条款的修改已在此前着手进行了数月。 直至1980年1月底,该保险单格式分委员会经常开会。对于特殊问题分别向英国律师和美国律师征询法律意见。技术和条款委员会积极地介入复查及重拟新的协会条款。此项工作进展神速,条款已备好等待伦敦市场在惊人的短期间内批准。劳氏海上保险单(MAR格式)草案及伦敦保险人公司海上保险单格式协会条款,于1980年1月底由联合货物委员会正式批准。关于船壳保险,联合船舶委员会已在1979年12月底决定,应采取使协会船壳险条款现代化的措施,使用新的保险条款。对于其他条款承保范围的详细建议,随之而来的对保险单格式危险条款的删除建议,正展开调查并被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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