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拟示范保险条款的工作,于1980年12月至1984年10月间,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国际航运立法工作组在日内瓦举行的第7至第10次会议期间进行。 在所有这些会议期间,英国政府均由其顾问们协助,他们包括伦敦保险市场的代表们及他们的伦敦律师们, 经过四年期间仔细地商议,国际航运立法工作组拟定了草案文本,并于1984年11月19日提交给贸发会航运委员会第11次会议审议。该航运委员会赞扬了国际航运立法工作组完成的被用作非强制性的国际示范海上船、货保险标准条款工作。贸发会关于船、货保险示范条款于1985年3月29日批准了该示范条款,并要求贸发会的秘书长将示范条款通知各成员国,征求任何评论。 在第12次会议上向航运委员会提交的一份报告,标志着专家工作小组多年来艰苦的努力,获得了成功的结果,其成果即为制定通过了一套用于船、货保险的示范条款。
该示范条款不具有强制性,但对于那些愿意采用他们作为船、货保险者适用。他们未并入国际公约。这将成为“永存”的示范条款,且将丧失对海上保险而言是如此重要的灵活性。1978年贸发会法律秘书处报告中的许多建议均已付诸实施。然而,在仔细审议和考虑之后,仍有许多未获通过。其中一个主要建议是该法律秘书处提议的,在船舶保险中引入单一的保险单格式,即一种“一切险”保险单。“一切险减去除外”的格式概念,表面上颇具吸引力。采纳用于与货物保险相似的方法的主意,期望能够排除列举冗长的危险清单之需。然而,这将导致在“一切险”承保范围中增加除外清单的数目,拟定一种承保范围能兼容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双方要求的格式。它亦将打乱举证责任。在“列名”危险保险单项下,由被保险人负证明属保险范围的举证责任。而在“一切险”的情况下,被保险人仅需证明某种“意外事故”,然后举证责任即转归保险人,由其证明某种除外的适用。“一切险”承保范围在货物保险中司空见惯,在船舶保险的情况下,倾向于不理会被保险人明知已发生的事实,而船舶保险人不知道该意外事故的情况。因为删除“列名”危险比起通过参考各项除外事项,使之适应保险单的范围容易得多。灵活性相当重要,因为被保险人知道他想要哪种保险单,及他准备支付何种标准的保险费。根据传统的“列名危险”船舶保险单,有相当大的灵活性,被保险人可以要求增加或减少保险范围。贸发会拟定了两种船舶保险格式示范条款,看看实务中何种版本更受欢迎亦是挺有意思的。
英国和许多其他国家的代表坚决反对使得国际公约僵化的强制性保险条款的概念。英国还抵制法律秘书处关于专家工作小组应当考虑实体法本身的问题,诸如误述和未告知(披露)等的建议。此种论题是
合同法的一般问题(并非独与海上保险有关)更适合于由各国内国法在其
合同法更广的范围内处理。在这两方面,工作小组均示赞同,集中拟定非强制性的示范保险条款。
在法律秘书处的报告中对S.G海上保险格式的猛烈批评确实产生了效果。该1978年的报告,在承认存在着担忧该改革可能会引发如洪水般的诉讼的同时阐述道:
“作为免除任何改良的过时而晦涩费解词语的文件的不朽性是过分的也是不必要的……不让步地抵制S.G格式的任何改变是毫无根据的。”
事实上,该抵制并非是不可妥协的。人们早已认识到劳氏S.G格式过时的措词已准备更新。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熟悉和习惯,支撑着S.G保险单,自其1779年采用以来,持续了两百多年。该法律秘书处的报告及在专家工作小组中发生的国际争论,加速了抛弃该S.G格式的进程。当该时刻到来时,伦敦保险市场证实其已接受灵活性,且轻松地欣然接受根本的改革。确实,人们已开始着手重新提出协会货物条款。至于这是否此后(post hoc)的或此前(propter hoc) 的情形,是否改革无论如何本应发生,颇值争议。前后一致相当重要,且不得不承认,在伦敦海上保险市场已对改革作好准备的同时,改革的时间进程无疑地与法律秘书处提出的报告的刺激,及许多国家在贸发会上表明的观点密切相关。在日内瓦会议上有关改革的声明相当及时。结果吸引了那些准备向S.G格式的“不朽”发动突袭的代表们的注意力。代表们忙于检查考虑和争论新的保险单格式,及在伦敦已准备好的协会条款,以便取代存在着交叉受精的对抗(confrontation there was cross-fertilisation)实际上,新的伦敦协会条款用语已变成对抗贸发会提交讨论的示范条款草案的基础版本。该示范条款得益于新伦敦条款甚多。经专家争论后且从未取得一致意见,由贸发会批准的条款存在着重要的差异。在国际论坛上妥协是必要的,但作为法律秘书处及在专家工作小组中各国代表的专业知识的礼物的五套示范条款文本,两套用于船舶(“一切险”和“列名危险”)参套用于货物(“一切险”,居间的和限制承保范围)最终获得通过。
美国的立场
美国海上保险人并不在意跟着伦敦改变S.G保险单的术语。例如,S.G保险单古旧的用语,被复制于美国协会船舶保险条款的危险条款之中。迄今并无意于改变旧的惯用语,“Touching the Adventures and perils which the Underwriters are contented to bear……”(关于保险人乐意承担的冒险或危险……)精确地重复了S.G格式的保险单用语。因此,S.G保险单及(无论是英国的还是美国的)对旧保单的解释有关的旧判例,将继续有效,而不仅仅具有历史的及学术上的意义。在美国,海上
保险法的发展将继续跟随源于1750年Mansfield勋爵的判决的主流。Mansfield勋爵的门徒,James Allen Park,在1787年发表的一篇专题论文中(“海上
保险法的制度”)收集了Mansfield勋爵的所有的判决,该文对美国的影响相当大,正如Samuel Marshall在1802年发表的一和篇专题论文中所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