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们遗赠了一种由有史以来英国最伟大的商务法官发展而来的海上保险的实际商法,并在两篇广为接受的专题论文中使之体系化。”
在纽约发展起来的海上
保险法影响特别大,因为绝大多数海上保险诉讼发生于此地,且纽约是最早发表纽约最高法院判决报告的地方。Jame Kent, 1804-1814年任纽约最高法院院长,随后任纽约大法官直至1823年,对于海上
保险法的发展贡献巨大。他从大陆法学家们,诸如Balthazard Emerigon 和Rene Valim那里汲取经验,用于补充英国判决的判决理由。正如Fletcher教授指出:
“在早期的年月,在纽约共和党人中存在着相当浓厚的反英及反普通法的情感,其中许多是州法院的法官。因此,那些希望说服共和党法官们作出有利于他们自已的判决的人们,过份地依赖英国权威判例是不明智的。James Kent,一位坚定的联邦党人,并没有此种反英国或反普通法的偏见,经常通过援引法国的权威判例来处理问题,支持他期望达到的结局。”
海上
保险法在19世纪初,作为由州法院和联邦法院联合实施的普通法一般体制得以发展。 甚至在1842年Swifr v.Tyson 案 之前,该案最高法院判决不一定须适用 所在 地 法 律, 在 海 上 保 险 领 域 已 发 展 成 统 一 的 体 制。 由 于 在 海 上 保 险 问 题 上 信 赖 英 国 判 决, 这 种 统 一 持 续 发 展。 有 许 多 引 述 的 美 国 判 例 报 道, 承 认 英 国 判 决 令 人 信 服 的 效 果。 美 国 最 高 法 院 曾 用 一 般 条 款 说 明 其 很 注 意“ 依 据 英 国 海 商 法 已 确 立 的 学 说”。 Holmes 法 官 在Eliza Lines 案 中 说 道:“ 若 不 存 在 不 公 平, 当 然 我 国 和 英 国 的 海 商 法 均 认 可 那 是 最 好 不 过 的”。 关 于 海 上 保 险 法,Holmes 法 官 在 最 高 法 院 特 别 指 出:“ 在 此 业 务 的 广 大 领 域 有 特 殊 的 理 由 保 持 与 英 国 海 上 保 险 法 协 调 一 致。”
这种有益的协调处理看来似乎将受到最高法院 Wilburn Bont 案占多数意 见 的 威 胁。 该 案 涉 及 是 否 联 邦 海 商 法 或 是 州 法 将 制 约 海 上 保 险 合 同 的 条 款 和 条 件。 一 艘用 于 内 湖 的 小 型 家 用 游 艇, 投 保 了 包 括 火 灾 的 海 上 危 险。 该 游 艇 的 保 险 单 有 一 明 示 保 证, 未 经 保 险 人 同 意, 不 得 抵 押, 出 租 或 为 租 金 运 载 乘 客。 后 该 游 艇 被 火 灾 毁 坏, 保 险 人 以 违 反 了 保 证 为 由 否 定 责 任。 联 邦 法 律( 与 英 国 法 一 样) 并 不 要 求 在 违 反 保 证 与 灭 失 之 间 有 因 果 关 系。 然 而, 德 克 萨 斯 州( 诉 讼 地) 法 律 规 定 此 种 违 反 保 证 无 关 紧 要, 除 非 他 们 导 致 了 火 灾。 最 高 法 院 意 见 存 在 分 歧, 但 占 多 数 的 意 见 将 案 件 发 回 州 法 院 重 审, 而 非 适 用 联 邦 海 商 法。 Wilburn 案 在 海 事 法 领 域 引 起 了 极 大 的 惊 恐, 因 为 它 似 乎 对 该 原 则 产 生 了 极 不 利 的 影 响。Reed 法 官 在 他 的 持 异 议 的 意 见 中 重 申:
“ 我 们 的 海 商 法(Admiralty law. Same as Maritime Law) 与 我 们 的 通 普同 法 一 样, 来 自 英 国。 作 为 美 国 司 法 政 策 问 题, 我 们 倾 向 于 保 持 我 们 的 海 上 保 险 法 与 英 国 的 海 上 保 险 法 协 调 一 致。”
Wilburn 案 将 完 全 摧 毁 联 邦 海 商 法 的 危 险 并 未 实 现。 因 为 随 后 判 决 的 趋 势 限 制 了 其 后 果。 尽 管 在Milburn 案 中 多 数 意 见 的 用 语, 正 如 一 位 美 国 评 论 家 评 论 说: “美 国 法 院 继 续 强 调 应 从 英 国 海 上 保 险 的 判 例 中 寻 求 指 导。”
英 国 法 院 同 样 承 认 渴 望 在 英 国 和 美 国 海 上 保 险 法 之 间 的 统 一。 如 果 伦 敦 是 最 重 要 的 海 上 保 险 市 场, 纽 约 则 是 仅 次 于 伦 敦 的 海 上 保 险 市 场。 在 实 务 中, 一 艘 船 经 常 部 分 在 伦 敦 投 保, 部 分 在 纽 约 保 险。 在 两 个 管 辖 权 之 间 应 当 交 叉 受 精 也 就 不 足 为 奇 了。 这 得 到 了 上 诉 法 院 在Cory v.Burr 一 案 的 认 可, 回 溯 至1882 年, 及 近 年 来 许 多 英 国 的 判 决 均 主 张 立 法 的 统 一。
1906 年《 海 上 保 险 法》 将 英 国 海 上 保 险 法 汇 编 成 法 典。 在 美 国 不 存 在 成 文 法 将 有 关 海 上 保 险 的 法 律 汇 编 成 法 典。 当 然,1906 年《 海 上 保 险 法》 本 身 并 不 能 自 动(ex propria vigore) 在 美 国 适 用, 但 是 正 如 美 国 的 评 论 家 们 所 言,1906 年《 海 上 保 险 法》“ 可 以 解 释 为 对 美 国 海 上 保 险 法 的 一 种 合 理 的, 准 确 的 重 述”。 存 在 的 区 别 及 对 此 种 区 别 引 人 注 意 之 处 在 下 述 的 协 会 条 款 中 论 述。 不 过, 相 似 的 领 域 大 得 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