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 年 来 美 国 法 院 已 偏 离 英 国 法 院 的 判 决, 但 主 要 是 在 相 对 较 小 的 问 题 上。 在 该 两 个 管 辖 区 域 仍 保 留 着 很 强 的 联 系。 这 种 联 系 似 乎 不 太 可 能 由 于 文 件 上 的 分 歧 而 松 开。 如 前 所 述 之 新 的 修 正 保 险 单 及 协 会 条 款, 并 非 旨 在 引 导 英 国 海 上 保 险 法 偏 离S.G 保 险 单 及 相 关 判 例 而 发 展。 可 以 预 计 英 国 对 于 协 会 条 款 的 判 例 将 继 续 被 美 国 法 院 引 证。 旧 判 例 法 将 继 续 有 关, 不 仅 从 历 史 的 观 点 解 释 该 修 正 的 保 险 单 和 协 会 条 款 的 英 国 判 例, 对 于 美 国 商 人 和 法 律 执 业 人 员 相 当 重 要, 只 要 是 因 为 进 口 至 美 国 通 常 是 按 协 会 条 款 的 术 语 保 险 且 他 们 是 由 美 国 法 院 解 释。
美 国 协 会 条 款
如 上 所 述, 尽 管 美 国 保 险 市 场 保 留 了S.G 各 项 危 险 作 为 美 国 海 上 保 险 单 的 基 础, 美 国 协 会 船 舶 保 险 条 款(1977 年6 月2 日 American Institute Hull Clause) 及 修 正 的 伦 敦 条 款 ,已 采 纳 美 国 协 会 船 舶 条 款 的 格 式 和 类 型, 修 正 的 伦 敦 协 会 条 款 已无 意 中借 用标 题 与 排 字 方 式, 是 对 美 国 协 会 条 款 的 一 种 赞 同。 然 而, 在 伦 敦 协 会 条 款 与 美 国 协 会 条 款 之 间, 存 在 着 某 些 下 文 批 注 的 重 要 区 别。
实 务 中, 在 英 国 法 院 美 国 协 会 条 款 经 常 不 得 不 根 据 英 国 法 律 进 行 解 释。这 可 以 发 生 于 数 种 情 况 下。 在 实 务 中, 一 个 被 保 险 人 要 求 他 在 伦 敦 投 保 的 船 舶, 基 于 美 国 协 会 条 款 办 理 保 险, 而 不 采 用 伦 敦 协 会 条 款 并 不 罕 见。 美 国 协 会 条 款 取 代 伦 敦 协 会 条 款, 且 通 常 附 在 英 国 保 险 单 格 式 上。 由 于 美 国 协 会 条 款 并 没 有 一 条 美 国 法 律 和 惯 例 条 款 并 入 其 中, 他 们 将 作 为 合 同 条 款 解 释, 而 不 管 他 们 的 美 国 倡 仪 者 或 渊 源, 在 此 种 情 况 下, 应 当 考 虑 英 国 法 院 依 据 英 国 法 将 如 何 解 释 美 国 协 会 条 款。
实 务 中 时 常 还 有 英 国 保 险 单 附 上 美 国 协 会 条 款, 及 美 国 协 会 诉 的 送 达 条 款 (Institute Service of Suit Clause(U.S.A) ) 或 并 入 纽 约 可 诉 条 款。(New York Suable Clause) 在 某 些 保 险 单 中, 两 种 条 款 均 被 附 上。 纽 约 可 诉 条 款 在 绝 大 多 数 美 国 美 元 保 险 单(United States Dollor Policies) 中 均 可 发 现, 不 限 于 美 国 船 队, 包 括 在 伦 敦 以 外 的 外 国 船 舶。 纽 约 可 诉 条 款 规 定:
“ 本保 险 单 的 实 际 签 发 和 交 付 地 为 伦 敦 市。 尽 管 如 此, 在 被 保 险 人 与 保 险 人 之 间, 被 保 险 人 得 选 择 本 保 险 单 的 签 发 和 交 付 地 应 视 为 纽 约 市, 由 此 引 起 的 任 何 问 题, 应 根 据 美 国 法 律 和 惯 例 决 定。 可 以 在 纽 约 州 的 任 何 法 院 对 保 险 人 提 起 任 何 诉 讼。 传 票 及 其 他 诉 讼 程 序 可 以 由 被 保 险 人 或 代 表 被 保 险 人, 通 过 将 副 本 向 下 列 地 址 以 挂 号邮 寄 方 式 向 本 公 司 送 达…… 本 司 授 权 其 接 受 或 代 表 本 司 接 受 此 种 针 对 本 司 的 传 票 和 其 他 诉 讼 法 律 文 书, 在 纽 约 州 任 何 法 院。 上 述 所 列 地 址, 对 于 此 种 传 票 或 其 他 诉 讼 法 律 文 书, 应 视 为 对 人 送 达 及 已 被 本 司 接 受, 且 将 是 合 法 的 并 对 本 司 为 诉 讼 的 所 有 目 的 均 有 约 束 力。 在 任 何 此 种 诉讼中任何对本司 的 最 终 判 决, 将 是 终 局 的; 它 可 以 在 任 何 其 他 管 辖 领 域 包 括 英 国 被 强 制 执 行, 在 执 行 判 决 之 诉 中, 经 认 证 的 判 决 书 付 本 将 是 事 实 和 债 务 金 额 的 确 证。 本 条 规 定 的 被 保 险 人 起 诉 的 权 利, 应 限 于 以 他 自 已 的 名 义 为 其 自 身 的 利 益。 为 了 本 条 规 定 之 诉 的 目 的,‘ 被 保 险 人’ 一 词 包 括 根 据 船 舶 抵 押 合 同 的 抵 押 权 人, 及 继 承 任 何 此 种 抵 押 权 人 权 利 的 任 何 人。”
纽 约 可 诉 条 款, 赋 予 了 被 保 险 人 一 种 选 择 权, 他 既 可 以 选 择 美 国 法 律 或 惯 例, 也 可 选 择 英 国 法 律 或 惯 例。 取 决 于 索 赔 的 性 质 和 内 容。 被 保 险 人 根 据 一 种 体 制, 在 实 体, 程 序 或 策 略 上 比 依 据 其 他 体 制 可 能 会 有 更 好 的 机 会。 被 保 险 人注 意 到 某 种 利 益,可 以 为 某 种 或 其 他 理 由, 选 择 英 国 法 律 和 惯 例 。 如 果 被 保 险 人 选 择 不 行 使 他 的 选 定 纽 约 管 辖, 适 用 美 国 法 律 和 惯 例 的 选 择 权, 该 保 险 单, 包 括 随 附 的 美 国 协 会 条 款, 将 受 制 于 英 国 管 辖 并 受 制 于 英 国 法 律 和 惯 例。 上 诉 法 院 在 Armadora Qccidental v. Horace Mann Insurance Co. 案 中 考 虑 了 纽 约 可 诉 条 款。 该 案 原 告 是 构 成C 船 队 的 一 家 单 船 公 司。 船 壳 保 险 在 旧 金 山 和 伦 敦 办 理。 保 险 单 含 有 纽 约 可 诉 条 款, 但 由 于 被 保 险 人 希 望 在 英 国 起 诉 美 国 保 险 人, 该 选 择 权 未 行 使。 被 保 险 人 成 功 地 主 张 该 保 险 单, 由 于“ 按 照 伦 敦” 条 款( Follow London Clause) 且 对 美 国 公 司 进 行 域 外 送 达 获 得 许 可, 应 根 据 英 国 法。 在 另 一 案 中 即 Cantieri Navali Riuniti S.P.A v.N.V.Omne Justitia( The Stolt Marmaro) 案, 船 壳 保 险 部 分 在 伦 敦, 部 分 在 海 外 包 括 意 大 利 办 理。 保 险 单 含 有 纽 约 可 诉 条 款。 被 保 险 人 未 选 择 根 据 美 国 法 律 和 惯 例 在 纽 约 起 诉, 而 在 英 国 起 诉 所 有 的 保 险 人。 上 诉 法 院 须 考 虑 的 问 题 之 一 乃 是 该 保 险 单( 附 有 美 国 协 会 船 舶 条 款 及 纽 约 可 诉 条 款) 是 否 应 适 用 英 国 法 还 是 美 国 法。 判 决:( 一 审Kerr 法 官) 该 保 险 合 同 的“ 重 要 的 中 心”(centre of garvity) 本 质 上 是 英 国 法, 仅 是 该 保 险 单 并 入 了 美 国 协 会 条 款 的 事 实, 其 本 身 并 不 足 以 取 代 英 国 准 据 法 的 推 论。 因 此, 该 美 国 协 会 条 款 应 按 照 英 国 法 进 行 解 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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