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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的美丽、权威和适用

  中国的宪法是不美的,因为她被披上了一层面纱,没有真正显示、传达其应有的人本主义关怀,她只是作为宣告国家大政方针的文本、作为其他法律法规制定的依据而存在。在中国,有一种观念认为:宪法的许多原则都是可以由法律、法规加以规定的,适用这些具体的规范就足以使宪法落到实处。确实,在1982年宪法及其以后历次修正案的引导之下,我们设计了一系列稳定运作且不断演变的制度。而且,在具体制度层面上的努力,勿庸置疑已经极大地促进了公民权利的实现、权利意识的增长。在一个家庭、社会结构以及与世界交往结构已经和正在发生巨大变革的中国,民众已经越来越多地利用这些制度,以各种形式——如维护自己的隐私和名誉、反对家庭暴力、主张自己的消费权益、选举自己信任的村长、组织和参与自治组织等——提出个体尊严和价值的吁求。
  然而,各种制度设计的努力,无论是公开宣称其人权保障宗旨的还是把这一宗旨隐含其中的,都呈现出零碎的、片断的、间歇的迹象。我们还随处可见阻碍、压制个体尊严和价值吁求的力量,还随处可见对此类吁求尚不觉醒的人们。当前,许多具体制度难以摆脱主张集体利益或集体权利至上的主流话语的控制和影响,故而难以形成一致的对个体的尊重。它们的权利促进效果,也极易受制于以集体利益或权利为名的政治权力的主张,进而,权力必须受到限制的宪法理念,由于没有坚实根基而无法得以更大程度上的实现。也正因为如此,甚至这些努力本身都尚未充分意识到,尊重个人之存在和发展的宪法应有主张与大多数人统治的民主主张之间的悖论。立法权被尊崇为神圣和至上的,种种忽视甚至剥夺个人价值与利益的立法形式,无论是人民代表大会的立法,还是行政立法,甚至更为广义的政策性立法,都因为有主张民意的头衔而获得了不容质疑的正当性。另外,当公民享有的宪法权利受到私人、尤其是私企业或者私团体不正当侵犯时,也可能因为法律法规本身的缺陷,而难以在行政机关、法院那里得到适宜的保障与救济。
  因此,希冀完全通过制定法律法规来实现宪法的观念,至少忽视了四点。首先,法律、法规本身就可能存在与宪法相悖的情况。其次,法律、法规若缺位、不周全或者严重滞后,其正当权益正在受到挫折的公民,难道只有等待立法者的恩赐吗?再则,宪法的象征——人本主义、有限政府、最高权威,不是单靠执行和适用依据宪法而出台的法律法规,就可以为民众所认同的。人们只知有宪法,却鲜有知道宪法的理念、具体准则,更少人认为宪法对其有用,就是最佳佐证。更何况,中国宪法在其象征意义上,还需要进行重新定位。最后,宪法之所以成为许多国家的最高律令,之所以具有无穷魅力而得到人民的信任,之所以人民非常急切地努力推动立法者把其在权利斗争中的胜果写入宪法,就是因为宪法可以得到实际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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