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前景似乎并不乐观。官方的主流意识依然是经济导向的,保障弱势群体的制度虽然本身内涵对人的尊严与价值的敬重,但促成这些制度的多半是出于经济的稳定发展之动机。西方自由主义先驱之一康德曾经阐发了充分表现人本主义关怀的道德律,即每一个人都应被作为一种目的来对待,而决不应仅仅被作为一种手段。而在中国,发展经济的目标依然使人处于工具、手段的地位,个体生命的价值并没有被提升为制度构建的一种自觉的、自在的宗旨。于是,当个体权益与经济发展发生冲突时,政府官员就可能会更多地倾向于保护有利于经济发展的因素,甚至以这种保护为借口,纵容侵害个体权益(如我们在此讨论的煤矿工人)的企业行为,纵容那些虐待劳工、雇佣童工的但被认为盘活了地方经济的外资企业。进而,我们不得不对保护弱势群体的制度是否可以得到切实有效的实施持有一种保留的怀疑态度,因为这些制度的实效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政府。这里并非意图否认维系与促进经济发展乃现代政府的主要职能,不过,一个完全为经济发展目标俘虏的政府,很难主动地、积极地去预防和减少对个体生命之存在与发展构成威胁的情形。重大灾难发生以后基于群情的激愤而采取的事后补救措施总是被动的,在绝对意义上对于那些受害人及其家属而言都是于事无补的,也难以真正在以后大幅度地减少此类非正常的人为灾祸。因为,事后补救措施即便做得再好也往往是就事论事的,它们既不可能从考虑整体制度的完善上去防微杜渐,更不可能从一个领域扩展到其他领域。煤矿事故的接连发生以及其他行业安全事故的一连串发生,已经很好地印证了这一点。
由此,我们不能割裂地来看待那些在企业与个人之间、个人与个人之间遏制侵犯人权现象的制度,而必须把它们融入更高层面上的、旨在整个社会实现人本主义理想的现代宪政之中,把同个人、企业的生存和发展休戚相关的政府置于责任政府的宪政理念之下。在努力实行现代宪政的国家里,责任政府之责任就在于最大限度地通过经济的、政治的、文化的制度来保障每一个人的生存和发展,尽可能解除和压制一切非人道的、使善良人性遭受挫折的行径,无论该行径是由个人、企业所为,还是由政府所为。这是一个信仰意义上的目标,它可能永远无法完全实现,但它的存在本身就是一种约束,就像信奉劝人为善的宗教不可能彻底消灭恶行,可足以防止恶行泛滥一样。
以经济发展为目标的官方主流意识,由于没有定位于这样的宪政理想,没有将其作为政府制定与执行政策的指导,不仅使政府官员在抑制私领域内的非人道行径方面难有更大的作为,更为严重的是,在公共领域内一些政府官员本身就经常性地扮演着侵犯人权的角色。这些政府官员或滥用职权或疏忽渎职,直接或者间接地轻视甚至践踏个体生命存在和发展的价值。在这方面的事例不必赘言,媒体予以曝光的已经难计其数,更遑论由于各种原因还被遮盖起来的情形。而遮遮掩掩本身,既非一个责任政府所为,又在某种程度上扼制了现代宪政所尊奉的言论自由与知情权利。让人自由地依据事实发表评论,让人为保护自己的正当权益而享有充分的知情,同样是对人的尊重。目前由各种保障劳工、消费者、妇女、儿童、老人、贫困者等的制度所表达的人本主义的关怀,也许就会因为政府本身尚未充分表达和传播这种信念,而无法在社会中形成一种普遍的存在,无法让所有的人(包括政府官员)都确信:利己动机不能无限度地以牺牲他人的正当利益为实现的代价,普遍的经济发展目标也不能以牺牲个人的正当利益为实现的代价,因为把人仅仅作为手段无论如何是不正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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