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的若干法律思考
李小东
【关键词】规则
【全文】
对《
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的若干法律思考
李小东
《
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下称《规则》)于2001年9月30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九十七次会议讨论通过,并于发布之日起施行。与此同时,最高人民检察院此前颁布的《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抗诉工作暂行规定》、《关于执行
行政诉讼法第
六十四条的暂行规定》、《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公开审查程序试行规则》(下称《公开审查程序规则》)予以废止。我们认为,《规则》的颁布和实施是民行检察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必然产物,是在积累了十余年民行检察实践经验基础之上而形成的规范性文件,其积极意义是显而易见的:一是使人民检察院对民事审判活动和行政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更具操作性;二是在一定意义上深化和提高了民行检察的法理水平。尽管如此,《规则》所表现出来的缺陷依然是明显的,如有些规范在内涵上前后不一;有些规定的合理性尚值得进一步探究。本文试图从宏观上对《规则》的积极意义和不足之处分别予以阐述,希望更多的民行检察工作者来关注《规则》的理解和适用。
一
《
民事诉讼法》和《
行政诉讼法》在颁布之初分别对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活动作了原则性规定。此后,为了增强民行检察业务的可操作性,最高人民检察院又先后针对民事审判程序抗诉工作、行政诉讼监督工作以及人民检察院的公开审查程序规则作了暂行性的规定。这些规定的出台在一定时期内和一定范围内缓解了民行检察立法与司法实践的冲突,同时也为《规则》的颁布做了经验上的准备。可以说《规则》是在前述一系列规定的基础之上,吸纳了有关近年来民行检察的研究成果而形成的,有较强的先进性、系统性和实践性。具有而言,有以下几方面:
1、确立了民行检察的基本价值取向和办案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