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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合作基金会的法律规制

  农村合作基金会改变名称、负责人或工作场所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农村合作基金会自行解散的,应当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须提前一个月提交注销登记申请书、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的审查文件和清理债权债务完结的证明。县级农业行政部门核准后,收缴《农村合作基金会登记证书》。
  县级农业行政部门对农村合作基金会实行年度检查制度,以检查其在该年度执行章程和管理制度的情况和业务活动、盈亏及收益分配情况 。[11]
  3、农村合作基金会的人员管理
  (1)对农村合作基金会从业人员的管理
  基于农村合作基金会资金融通业务的金融专业性,在对其工作人员的聘用上,要求实施从业资格制度。由县级农业行政部门统一组织农村合作基金会从业人员的培训、考试、考核工作,只有当其经考试、考核合格后,才取得农村合作基金会的从业资格,才可被聘用为农村合作基金会的工作人员。可参照金融业从业人员资格的要求,从品德、文化水平、专业知识、身体健康等方面对农村合作基金会的从业人员进行培训、考核。
  (2)对农村合作基金会主要人员的前置审核
  农村合作基金会的理事长、监事长,除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外,还须在农村合作基金会登记前,报经县农村合作基金会主管部门事前审查同意。业务部主任、总会计师人选的聘任,亦须事先经过主管部门的资质审核。上述人员的变动,也须经过主管部门的审查、核准、变更登记。 其审核标准,应参照公司法57条的规定执行。
  4、对农村合作基金会的业务管理
  (1)业务活动范围的管理
  对农村合作基金会业务范围的管理,主要是对其业务活动区域与业务范围的监督管理,目的在于维系农村合作基金会的合作互助性本色,确保其活动的社区性、禁止其超范围从事金融活动。同时,还根据农村实际情况,为农村合作基金会坚持群众性、民主性护航,防止其走“官办”道路、变成乡(镇)政府的“小金库”。
  (2)资产质量的管理
  A、资金投放管理
  农村合作基金会的资金投放必须坚持“小额、短期、高效、安全”的原则,实行投放前调查、投放时审查、投放后检查的“三查”制度,借出资金必须签订书面借款合同并要求借款方提供有效担保,以确保借款安全。同时,农村合作基金会在资金投放时还应借鉴商业银行的风险控制机制,对资金投放比率(资金投放额占资产总额比例)、单项投放总额、单个会员投放比率等方面制订严格的制度,以控制农村合作基金会的资金投放风险。
  B、风险保障准备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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