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论颇富。已在《中国律师》《律师与法制》《安徽律师》《福建律师》《法学评论》《海事审判》等法学、律师、海事、海运28家刊物发表学术论文、评论、案析近200篇,其中关于国际贸易、海商方面的专论近100篇。纵在学术界亦属难能。
--千案百佳。律师以办案实务为尚,必须在数量基础上求质量,能够拿出典型案例。郭律师16年办案近千其中已有几十宗案例产生国际和全国性影响。《精选》可谓律师生涯苦辣酸甜心血结晶,堪称郭律师代表作。
--如第二篇9例,杨志菁诈骗案。公诉指控香港亿成时公司副总经理杨志菁在大陆“以预付货款名义骗取外贸企业款达一亿一千三百一十四万元……转移香港,造成因家重大经济损失6557万元。”本案要害:杨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辩词指出:杨案纯属涉港经济合同纠纷,本来可按合同约定进行仲裁。杨志菁及亿成时公司根本不存在任何合同诈骗行为和证据。公安强行插手经济纠纷后患无穷。我以为,郭律师关于本案诈骗不能成立的辩护是经得起严格审查的。对照中央政法委1994年《关于严禁以扣押人质方式解决经济纠纷的通知》、公安部和“两高”从1989—1994年联合或分别关于严禁公安机关插手经济纠纷的规定,这份辩词更是律师文书精品,经得起历史检验的。全案看不出杨志菁有诈骗主观故意和“非法占有”法律事实,怎能擅判诈骗罪?福州市外经贸委与香港亿成时公司《协议书》正在履行为什么授权中断?该公司总经理梁桂源多次呼吁妥善解决争议,为什么不按市场规则,争取挽回6千万元国家损失的全部或部分?为什么应适用而不适用《
经济合同法》,汲汲于动用刑罚极端手段,封杀一家并非皮包的港资公司?
--如第3篇10例,法官黄火木诉律师吴金森姓名侵权案。这是福建乃至全国保持首创第一纪录的奇案。1991年吴金森在长汀县法院工作时,为他人示范写过一张“收到人民币1200元”落款“黄火本”样式的白条。1993年5月1日黄火木向本院提起名誉权之诉,状告此时已当律师的吴金森侵权。8月20日的法院公告变成姓名权纠纷。福建省律师协会指派郭国汀和于宁杰律师代理。代理词认为:吴金森根本不存在摹仿黄火木字迹、伪造收据诬害黄火木的事实、动机和目的,原审法院将自己降至当事人的地位。但憾福建两级法院竞判吴金森律师妨害民事诉讼,侵害黄火木姓名权,并罚款2000元。
福建省律师协会来信告知:吴律师已不幸意外身亡。郭律师证实:吴因本案判决不公,心灰意懒,某日从盖房三层楼高处跌下致死。这令我顿时难抑满腔悲愤:白发律师悼黑发律师。当即借书五言“双冤”诗句,抒发对于素昧平生、自学法津、统计和管理获得三张大专文凭的吴律师的哀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