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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懂”律师多多益善--《郭国汀律师辩护词、代理词精选》序

  (二)
  律师“五懂”,要求是否尽美?各国律师奉行各该国法律。中外律师无例外地必然是爱国主义者。我以为律师还须通史(中国史、世界史)哪怕粗通也好。中国5000年,中国律师100年,共和国律师呢?从中共11届3中全会后重建至今20年。共和国法治呢?从中共15大正式成为“方略”,至今方几年?我们放眼环球,横向比较,美国呢?1776年宣告成立美利坚合众国。美国法治和美国律师220年,均超中国200年以上。众所周知,美国议会议员和从林肯开始的历届总统多系律师。可以毫不夸张地说:美国“the rule of law,=the rule of the lawyer ”。中国呢?我们可不可以预言:压根儿不用公元2200年,中国“the rule of law=the rule of the lawyer”呢?而且,完全有把握作出乐观预见:由于20世纪末中国即已厉行改革,消除司法腐败,争取司法公正,追求程序和实体统一的司法正义,不用100年,到公元21世纪末,这个理想目标必将实现。我们立足2000年,观察中美律师和在律师总统“领导”下的美国法治、美国律师状况又如何呢?借花献佛,愿借引一位中国人和一位美国人的名言,献给本书著者和广大读者:
  “中共一文笔”胡乔木诗句:律师地狱之门,神圣之门。
  美国律师、哈佛大学教授ALANM·DERSHOWITZ(艾伦·德肖微茨)箴言:
  (一)美国刑法制度是腐败和不公正的……没有一个人当真需要正义。
  (二)辩护律师是自由的最后堡垒……在美国常常得到罪犯的恶名。
  (三)律师永远也别想指望有一天会为他们设立诺贝尔奖金……褒奖或荣誉。
  (四)在任何一个社会里,辩护律师永远不会有好日子……律师中的佼佼者总是最先受到打击迫害,总有人想找碴吊销他们的执照。
  (五)在我看来,没有一个头衔能比辩护律师更崇高可敬了。(《最好的辩护》唐交东译,法律出版社)
  (三)
  如果允许直言不讳,对于现有案例类出版物包括本书的体例,我是并不满意更谈不上满足感的。这可能源自我对“案例”的内涵和出版追求持有异见。我以为“案例”以刑事言应是“举报+侦查+起诉+辩护+判决(裁定)”的总和。如果不讲个案源头,也该让读者享有通览公检法和律师法律文书的知情权,读者才有获得感知的可能性。最低限度“控、辩”或“辩、判”文书不可或缺。民事、经济纠纷案例,最好能将诉状、答辩,双方代理词和判决(裁定)一并展示;行政纠纷案,还需将行政文牍、规章同时列举。所为何来?一言蔽之:没有比较,便没有鉴别。为什么不见和不能出版完完整整、原汁原味、可资鉴别的案例书籍?这样做对于提高公检法和律师的办案水平、能力,纠正冤假错案,促进司法公正,难道不会立竿见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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