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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之单方解除(译文)

  单方拒绝履行合同就是公民或法人旨在终止因合同也即协议而生民事权利和义务的行为。但是拒绝履行是一种单方行为。为达此目的表明动议者解除的意志就足够了。以声明的方式或相应的行为拒绝的事实本事就允许依照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450条第3款认为合同已经解除(当然此种拒绝为法律或合同所准许)。
  应当时刻准确区分为此种或彼种合同规定的是何种解除方式——诉讼请求方式解除还是单方解除。曾经发生过(合同之)此方或彼方诉诸法院请求解除为之规定了单方解除方式的合同的情形。以下的情形可以引以为例。封闭型股份公司向仲裁法院起诉银行要求追偿帐户上的剩余资金、因为不履行支付委托而使用他人资金所须支付的利息、关闭帐户后使用他人资金所须支付的利息,除此以外,还要求解除结算服务合同。法院在要求解除合同方面没有予以满足,依据是结算服务合同在客户依照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859条声明解除合同时已经被认为被解除了,此时无需提起诉讼。该判决得到了上级法院的支持,其中包括俄罗斯联邦最高仲裁法院主席团,其指出:银行帐户合同依客户之声明而解除,无须依司法方式(解除)。[2]
  单方合同的解除时间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450条(第3款)没有说明自何时起合同被解除:是发生了依声明或者是实施了相关事实行为拒绝合同的事实本身时还是从另一方知道了或应当知道了该拒绝事实时起?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2部分的规范对该问题照常没有给予一个只有一个意义的答复。根据俄罗斯民法典第523条第4款供应合同自一方收到另一方就单方拒绝履行合同的通知时而解除,如果在通知中没有规定或者是双方的协议没有确定其他的合同解除期限的话。从合同关系的双方性可以得出应当承认合同之另一方的对供应合同条款规定的这些方面的状况的知悉权。一方有权认为在接到相反的通知前,合同关系仍然成立。其他的方式会将不确定性带进民事流转中从而对经营活动造成特别的否定性影响。所以应对俄罗斯民法典第450条第3款以第2节的方式补充以下内容:“合同自一方已经知道或者应当已经知道另一方单方面拒绝全部或部分履行合同时起被认为解除或变更,如果本法典、其他法律、合同没有规定或者从拒绝履行合同的特点而不能推论出其他的情形的话。”(在缺乏类似规范的情况下)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全体会议和俄罗斯联邦最高仲裁法院全体会议就合同解除的时间问题作出决定也是合乎期望的。
  在某些情况下法律要求动议解除合同者预先通知对方自己解除合同的决定。这取决于在双方之间建立的类似的合同关系的特点。对方应当有时间将因此种解除而生的损失降至最小。通知的期限可以是不同的。因而,对于定期租赁合同(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592条第2款)是三个月;对于不定期租赁合同(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610条第2款第2节),动产租赁是一个月而不动产租赁是3个月;对于出租合同(民法典第627条第3款)——1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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