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合同之单方解除(译文)

  民法典为通知所规定的期限通常都是可以以合同变更的。在此种情况下对某些种类的合同仅仅允许增加该期限(民法典第592条第2款、第977条第3款、第1003条第2款第1节、第1004条第1款、第1037条第1款)。在某些情况下双方都不得变更通知期限。因而,住房承租人有权依照与其经常居住在一起的其他公民的协议,在提前3个月通知出租人的情况下,在任何时间解除合同(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687条第1款)。因为该方式是以强制性方式表述的,三个月的通知期限不得在合同中变更。
  在上述讨论的情形中,合同解除(与一般的情况不同)不是在另一方收到拒绝通知时成立,而是仅仅在相应的期限届满时就成立。在此之前合同继续有效。比如,住房承租人在对住房出租人为解除租赁合同的预先通知后的三个月(参看: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687条第1款)必须支付租金,相应地,也有权在该期限期间使用住房。
  应当注意的还有一个特点。正如м.и.布拉金斯基所指出的:“在一系列情况下,会因为合同本身的特点而为合同双方或者其中的一方派生出解除合同的可能性,但要承担一定的义务。”类似地调整在买卖合同(凭样品买卖)中——第497条第3款、承揽合同——第717条、有偿服务合同——第782条、运送合同——第806条。比如,定做人在向执行人给付了其实际支出费用的条件下,而执行人——在赔偿定做人全部损失的条件下,有权解除有偿服务合同(民法典第782条)。这类合同只有在解除合同动议者完成了相应的全部义务时才认为被解除,而在此之前,合同仍然有效。
  单方拒绝履行合同的声明不得撤回
  一个有趣的问题被提出来:对合同的拒绝能否在通知合同解除的期限内被撤回?通常认为,在另一方收到相应的通知时,解除权即告实现。该权利的实现招致了一定的法律后果:另一方在知晓了拒绝合同的声明后,可以采取措施将自己的损失最小化,比如,与他人签定新的合同。所以自由撤回拒绝合同的声明可能回侵害另一方的利益。因此,(考虑到上述情状)合理的应当是对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450条第3款补充第1、3节以以下内容:“声明单方拒绝全部或部分履行合同一方,自该拒绝为对方所知悉时起,如果从法律、其他规范性文件、合同或者适用的流转习惯没有其他的规定的,不得撤回。”
  单方合同解除的依据
  单方合同解除权尽管并非总是但通常都是在另一方违反合同的情况下才被赋予的。因为在合同被违反的情况下通过单方解除合同的办法来维护自己权利的可能性是俄罗斯民法典第14条规定的简单而有效的自救措施。对于买卖合同(民法典第463条第1款、464条第2节、467条第2款、475条第2款、480条第2款、484条第3款、486条第4款、489条第2款、490条第2节),供应合同(民法典第509条第3款、515条第2款、523条第1、2款),为国家需要的供应合同(民法典第533条),能源供给合同(民法典第546条第1款),承揽合同(民法典第715条第3款、716条第3款、717条、719条第2款、723条第3款)以及其他的诸如此类的民事法律契约,来说是典型的。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