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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联邦不动产权利及相关法律行为登记法(法律文件译文)

  2、统一的权利国家登记不包含不动产客体现存和已终止权利之信息、上述客体的资料以及权利拥有者的信息。
   包括不动产法律证明文件和测量文件的证书的卷宗是统一的权利国家登记簿的不可分割的部分。
   对每一个不动产客体开一份法律证明文件卷宗。在卷宗中须放置为该客体权利登记而提交的所有的文件。
   测量文件证书包含以下资料:
   收到的为登记而提交的关于不动产客体、权利拥有者、已经登记的权利和申请人的文件;
   已经发给的权利国家登记证明书;
   从统一的权利国家登记簿中就其他文件的摘录和证明书。
  3、包含有不动产客体权利,此类权利产生、移转和终止 ,限制(负担)的记载的统一的权利国家登记簿的各章以在上述登记簿中的该不动产客体的地籍号识别之。
   法律证明文件卷宗也以统一的权利国家登记簿中相应的章同样的号标志之。
   如果依照规定方式没有授予不动产客体地籍号,在统一的权利国家登记簿中不动产客体的标志,在俄罗斯联邦主体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基础上按照进行权利国家登记机关所授予的有条件的号标志之。
  4、统一的权利国家登记簿、法律证明文件和测量文件的证书的卷宗是永久性的。不容许销毁和取消其中的任何一文件或其部分。
  5、统一的权利国家登记簿的实施规则、法律证明文件和测量文件的证书的卷宗由俄罗斯联邦政府授权的联邦执行权力机关依照本联邦法律规定之。
  6、统一的权利国家登记簿由包含不动产每一客体的记载的独立的各章组成。在开始对不动产客体权利登记时即开一章并以该客体的地籍号或者有条件的号标志之。
   统一的权利国家登记簿各章依照不动产客体一体的原则放置。包含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与地块牢固连结在一起的不动产客体之信息的章应直接置于包含有该地块的信息的章之后。包含有寓所、住房和其他列入建筑物和构筑物之组成部分的客体的章应直接置于属于建筑物和构筑物的相应的章之后。
   每一章由三个次章构成。
   在第一次章中包含对该不动产客体的简短描述:地址(所在地)、客体种类(名称)、它的(依地籍平面图或者文件的实际的)面积、用途和其他必需的信息。
   在第二次章中应列入关于不动产每一客体的所有权和他物权的记载、权利拥有者的名字(名称)、自然人的身份证明资料和法人的形式要件权利拥有者的地址、权利种类、权利中的份额和法律证明人文件的形式要件、登录的日期、登记官的名字和签名。
   在第三次章应列入不动产所有权和其他权利的限制(负担)(地役权、抵押权、委托管理、租赁、财产扣押,对不动产客体和其他客体的请求权),登录的日期、登记官的名字和签名。在权利的限制(负担)的记载中应指明限制(负担)的内容、有效期限、权利限制(负担)的受益人、抵押(质押)所担保的债权的数额、不动产出让时的租金数额、作为权利限制(负担)产生的根据的文件名称、有效时间、延期履行的法律行为的内容、此种法律行为的双方、依法律行为债务履行的期限和条件、法律行为之价格。
   在申请对权利、权利的限制(负担)或者与不动产客体相关的法律行为国家登记的时候,对该申请应记载入统一的权利国家登记簿的备注栏内,该记载应指明对该客体的法律请求的存在。
  7、对权利、权利的限制(负担)或者与不动产客体相关的法律行为的每一记载应以登记号标志之。该号在接受权利国家登记文件时候产生并且与接受的登记文件的进入号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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