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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仲舒论“德治”与“法治”的关系

  董仲舒认为,人性从本质上讲是有所好有所恶的,即“天两有阴阳之施,身亦两有贪仁之性”(《深察名号》)。既然人性有所好有所恶,那么“设赏以劝之”、“设法以畏之”(《保位权》)无疑都是治国安邦的良策,“庆赏罚刑,异事而同功,皆王者之所以成德也”(《四时之副》)。
  他认为,如果老百姓没有好恶,那么国家的管理行为就会失去针对性。“民无所好,君无以权也;民无所恶,君无以畏也。无以权,无以畏,则君无以禁制也。无以禁制,则比肩其势而无以为贵矣。”(《保位权》)可见人性好恶是国家施行良好政治的必要条件。正因为人性好恶是一种客观存在,“故圣人之治国也,因天地之性情,孔窍之所利,以立尊卑之制,以等贵贱之差;设官府爵禄,利五味盛五色调五声以诱其耳目”,“务致民令有所好,有所好然后可得而劝也,故设赏以劝之;有所好必有所恶,有所恶然后可得而畏也,故设罚以畏之”(《保位权》)。在国家统治行为中,“有功者赏,有罪者罚;功盛者赏显,罪多者罚重”(《考功名》)都是及其平常而不可或缺的统治手段。
  对于赏罚问题,董仲舒提出两点要求。一是赏罚要落到实处,要有可赏可罚的事实依据,即“赏不空施,罚不虚出”(《保位权》),“赏罚用于实,不用于名”(《考功名》)。二是要把握好度,“既有所劝,又有所畏,然后可得而制。制之者制其所好,是以劝赏而不得多也;制其所恶,是以畏罚而不可过也”(《保位权》)。“罚”是老百姓厌恶而不乐于接受的,因此“罚”要适当,过份的惩罚会造成恶性循环,逼使违法者更加作恶。“赏”符合每个人的欲望,但“赏”也不能过份,对老百姓的欲望过分满足,他们就不会以此为贵,从而失去奖赏的作用,“故圣人之制民,使之有欲,不得过节;使之敦朴,不得无欲;无欲有欲,各得以足”(《保位权》)。
  三、以“德治”为主,“法治”为辅
  虽然董仲舒认为“德治”、“法治”都是治理国家的必要手段,但在二者孰轻孰重的关系问题上,他认为应该以“德治”为主、“法治”为辅(“德主刑辅”),实行先“德治”、后“法治”的治理方法。
  根据董仲舒的“德”、“刑”阴阳说,“恶之属尽为阴,善之属尽为阳,阳为德,阴为刑”(《王道通三》),“阳者天之德也,阴者天之刑也”,“德之厚于刑也,如阳之多于阴也”(《阴阳义》)。他认为根据天意的规定,“德”、“刑”之间有一个先后、贵贱和主次之分。“天出阳为暖以生之,地出阴为清以成之。不暖不生,不清不成;然计其多少之分,则暖署居百而清寒居一。德教之与刑罚,犹此也。故圣人多其爱而少其严,厚其德而简其刑,以此配天。”(《基义》)万事万物都是阳为贵、阴为贱,“阳出而前,阴出而后。尊德而卑刑之心见矣。阳出而积于夏,任德以岁事也。阴出而积于冬,错刑于空处也。”(《阴阳义》)“而见天之亲阳而疏阴,任德而不任刑也。是故仁义制度之数,尽取之天。”(《基义》)可见圣人治理国家重“德”而轻“刑”,也同样是由天意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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