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一流法学教材中的错别字及用语错误(4)
陈嘉珉
【关键词】法学教材,错别字,用语错误。
【全文】
[《知识产权法》,曾宪义总主编,刘春田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3月第1版,2000年12月第2次印刷。责任编辑:李文彬。定价:33.00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
十条第二款:“使用的汉语文教材,应当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第十一条:“汉语文出版物应当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第二十六条:“不按照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使用语言文字的,公民可以提出批评和建议。”]
1. 英文目录(CONTENTS)第10页倒数第9行:“The [Pre-exiting] Trade and Nullity”——句中“Pre-exiting”应为“Pre-existing”。
2. 英文目录(CONTENTS)第11页第2至3行:“The Relationship of Competition Law and [Zntellectual] Property Law”——句中“Zntellectual”应为“Intellectual”。
3. 英文目录(CONTENTS)第11页倒数第9行:“The Restriction of Author’s Rights[Ynder]Berne Convention”——句中“Ynder”应为“Under”。
4. 第6页第8至9行:“标记价值不过是商品或服务以及商业信誉的反映,它们之间是‘标’和‘本’或‘源’与‘流’的关系,”——句中“源”与“流”二字应对换位置,改为“或‘流’与‘源’的关系”,如此才符合前文的对称逻辑顺序。
5. 第13页倒数第10行:“这种[]方法实际是以知识产品的消费方式为标准划分的。”——根据前后文义,句首“方法”一词之前应插入“分类”一词,详指具体方法。
6. 第29页第17至18行:“与英国不同[]这些国家的法律中体现了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的一些主张。”——句首“与英国不同”之后应插入逗号“,”,因是两个分句。
7. 第32页第3至4行:“但这部法仍不失为一部成功的法律[]后被中华民国临时政府所沿用,”——“法律”一词之后应插入逗号“,”,因是两个分句。
8. 第36页倒数第14行:“[广西省]发生的一周广播电视节目表纠纷案,”——句首“广西省”应为“广西壮族自治区”或“广西自治区”。
9. 第38页倒数第7行:“并运[]各种物质手段发出,”——句中“运”字之后应插入“用”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