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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农村合作基金会的法律性质

温铁军:《农村合作基金会的兴衰:1984-1999》[EB/OL],http://www.sdau.edu.cn/rf/ncjr/ncjr4.htm
文件强调,“为有效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保持农村经济和社会的稳定,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对农村合作基金会进行全面清理整顿,……清理整顿的目标任务是:停止新设农村合作基金会;现有的农村合作基金会一律停止以任何名义吸收存款和办理贷款,同时进行清产核资,冲销实际形成的呆帐,对符合条件的并入农村信用社,对资不抵债又不能支付到期债务的予以清盘、关闭。”
见农业部《关于加强农村合作基金会规范化、制度化建设若干问题的通知》(1991);《国务院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1993);农业部《关于进一步促进农村合作基金会稳步、健康发展的通知》(1993);国发[1994]54号文;农业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强农村合作基金会管理的通知》(1994);农业部《农村合作基金会登记管理办法》(1995);最高人民法院法[1995]153号《关于涉及农村合作基金会的经济纠纷案件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的通知》。
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编.现代汉语词典[M],商务印书馆,1983,1546.
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编.现代汉语词典[M],商务印书馆,1983,527.
在程序法中尤为多见,如1989年《行政诉讼法》第2条、1991年《民事诉讼法》第49条、1999年《行政复议法》第2条,等等。
基金会管理办法》(1988)第2条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0条中采用概括性规定与列举性规定相结合的办法对 “其他组织” 作出司法解释,即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1)、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合伙组织;(2)、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型联营企业;(3)、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4)、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社会团体登记证的社会团体;(5)、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6)、中国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7)、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8)、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9)、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其他组织。在所有这些“其他组织”中,设立登记均为其成立的前置程序与成立标志。
郑冲,贾红梅译.德国民法典[M],法律出版社,1999,8.
殷生根,王燕译.瑞士民法典,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20.
参见费安玲、丁玫译:《意大利民法典》第一编第二章第三节“非法人社团和委员会”,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6月第1版,第20页以次。赵秉志总编:《澳门民法典》第二编第一分编第三章“无法律人格之社团及特别委员会”,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11月第1版,第60页以次。
参见[德]迪特尔·梅迪库斯:《德国民法总论》,邵建东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11月第1版,第853页以次;龙卫球:《民法总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4月第1版,第457页以次。
参见黄阳寿:《有当事人能力之非法人社团之权利能力论》,转引自龙卫球:《民法总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4月第1版,第458页。
在英美法系,非法人社团被视为为了某种合法目的而联合为一体的、非按法人设立规则设立的人的集合体。该集合体能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其财产受法律保护,并在财产范围内对外承担民事责任。参见贾桂茹等:《市场交易的第三主体――非法人团体研究》,贵州人民出版社1995年4月第1版,第1页、第1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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