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全球化与中国国际私法立法的形式:分散化?法典化?
国际私法的国内立法经历了一个由分散到集中的漫长发展过程。从十八世纪中期到十九世纪,为适应萌芽时期的全球化以及资本主义发展的需要,西欧一些国家在民法典中或多或少地规定了一些国际私法规范,而影响最大的当属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自此之后,国际私法才真正取得了“国际”的意义,国际私法由学说进入到制定法阶段。[6] (P.61) 19世纪末到20世纪初,伴随着垄断资本的对外扩张以及全球化进程的要求,德、日等国出现了国际私法单行法规。二战后,全球化进程进入迅速发展时期,国际私法的国内立法出现了空前繁荣的局面。一方面,越来越多的国家在民法典或其他专门法中规定了国际私法规范,另一方面,各国国际私法逐步向法典化方向迈进,完整的国际私法法典代表了国际私法立法的新趋势。而在20世纪80年代,世界形势进一步缓和,全球化成为人们无法回避的趋势。这促使国际民商事交往进一步频繁,从而带来了新的更为复杂的国际私法问题,客观上要求各国在国际私法立法上进行改革。[7] (P.33)这其中既有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国家和地区,也有社会主义法系或前社会主义法系以及受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双重影响的国家和地区,如德、澳、越、美国的路易斯安娜州、加拿大魁北克省等。它表明,全球化的发展进程以及由之而引起的国际民商事交往的发展是国际私法国内立法的基础,也是国际私法的国内立法渊源发展变化的根本原因。
与其它国家顺应全球化趋势制定国际私法法典相比较,中国国际私法立法仍处于改革开放初期的分散状态,表现在有关国际私法的法律、法规,除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
宪法、
民法通则、
合同法、
继承法、
收养法、
商标法、
海商法、民诉等法律外,还有政府各职能部门制定的国际私法法规以及最高
人民法院所作的司法解释和批复等。这种分散及多层次立法总体上是符合当时计划经济要求以及对外民商事交往发展的需要的。但是严格说来,我国现行的国际私法还不十分健全和完善,已制定的一些国际私法规范还比较零星分散,不够系统和全面,而且还有不少缺陷和空白,远远不能适应我国目前形势和未来发展的需要,也与我国作为世界大国的地位极不相称,因此,非常有必要制定一部比较完整的国际私法。[8] (P.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