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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译文)澳大利亚宪法的主要特征

(译文)澳大利亚宪法的主要特征


许增裕


【关键词】缺
【全文】
  (译文)澳大利亚宪法的主要特征
      作者: Vishnoo Bhagwan  Vidy Bhushan
      译者:许增裕
  澳大利亚现行宪法是在1900年澳大利亚联邦法案的基础上制定出来,并于1901年1月1日生效的。它是一个包括九个部分的英国议会法规。开头的八部分被普遍称为“说明性条款”,它们包括导言、注释和重要规定。第九部分相当于宪法。该宪法分为八章128条。它的主要特征如下:
  1、序言
  澳大利亚宪法开宗明义就宣布:“鉴于新南威尔士、维多利亚、南澳大利亚、昆士兰和塔斯玛尼亚人民是依靠全能的上帝的赐福,同意联合组织成一个在大布列颠及爱尔兰联合王国国王领导下的不可分离的联邦,因此宪法确了……。”这就是说,虽然澳大利亚宪法由英国议会制定,然而,它是澳大利亚人民共同努力的结果。“联盟”一词以较好的方式表明了它的民主性质。“联邦是稳定的”意味着,任何一个州都不得脱离联邦。谈到1900年下院的澳大利亚联邦法案,殖民大臣约瑟夫·张伯伦评论道:“这个法案的制定与我们无关,在它的大多数特征里,该法案实际上代表了最好的法官在他们自己的案件里的普遍意见,而且代表们的观点最后形成的这些内容,我们感到非常满意。”奎克和加南说:“序言开头部分宣告澳大利亚联邦宪法是建立在人民意志基础上的,它披上了不列颠及爱尔兰政府的帝国议会法案的法律外衣。”爵士布赖斯谈论道:“如果任何国家和它的政府选择一个自治的民族摆脱外来影响,寻求自由的道路,而且几乎没有受到过去遗传下来的智力的影响,那么澳大利亚将是那样的国家。它是所有民主国家中最崭新的国家。”
  2、 独立各州组成的一个联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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