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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译文)澳大利亚宪法的主要特征

  在1901年联邦建立前,现在的澳大利亚各州是英属的自治殖民地。在全国性会议上,代表占压倒多数的是州权利人。特别强调的是在维护各州的结构和权力上,当然它与联邦特殊的和受限制的意图是一致的。澳大利亚联盟法案提出的联邦方案在集中化倾向上不很成功,该法案延续了澳大利亚宪法宪法107条强调各州议会权力的延续这一点。各州有权修改自己的宪法。各州从英国法令中得到了自己的宪法和权力,正好同澳大利亚联邦政府从英国体现宪法内容的法令中取得的结构和权力一样多。各州州长由英王任命,与联邦政府没有任何关系,联邦政府无权干预各州立法机关通过的法律。
  3、 有一部联邦宪法
  该宪法宣布澳大利亚是一个联邦制国家。联邦所有必需的——成文的和刚性的宪法、权力的划分和司法审查,在宪法里都能找到。宪法对联邦政府的权力作了详细的列举性的规定,剩余的归各州行使。联邦是不可分离的,任何州无权退出联邦。1934年,西澳大利亚向英国议会提交了一份要求退出澳大利亚联邦的请求书,“一个从上院和下院挑选的议员组成的委员会作出决定,根据宪法惯例,议会不应该来处理仅仅涉及澳大利亚一个州的请求的那种事情。”这个决定强调了这样的事实,即在实践上和法律上,任何一个州都没有赋予它单独采取行动退出联邦的权力。澳大利亚联邦更类似于美国的联邦制,而不是加拿大的联邦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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