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1901年联邦建立前,现在的澳大利亚各州是英属的自治殖民地。在全国性会议上,代表占压倒多数的是州权利人。特别强调的是在维护各州的结构和权力上,当然它与联邦特殊的和受限制的意图是一致的。澳大利亚联盟法案提出的联邦方案在集中化倾向上不很成功,该法案延续了澳大利亚
宪法。
宪法第
107条强调各州议会权力的延续这一点。各州有权修改自己的
宪法。各州从英国法令中得到了自己的
宪法和权力,正好同澳大利亚联邦政府从英国体现
宪法内容的法令中取得的结构和权力一样多。各州州长由英王任命,与联邦政府没有任何关系,联邦政府无权干预各州立法机关通过的法律。
3、 有一部联邦
宪法
该
宪法宣布澳大利亚是一个联邦制国家。联邦所有必需的——成文的和刚性的
宪法、权力的划分和司法审查,在
宪法里都能找到。
宪法对联邦政府的权力作了详细的列举性的规定,剩余的归各州行使。联邦是不可分离的,任何州无权退出联邦。1934年,西澳大利亚向英国议会提交了一份要求退出澳大利亚联邦的请求书,“一个从上院和下院挑选的议员组成的委员会作出决定,根据
宪法惯例,议会不应该来处理仅仅涉及澳大利亚一个州的请求的那种事情。”这个决定强调了这样的事实,即在实践上和法律上,任何一个州都没有赋予它单独采取行动退出联邦的权力。澳大利亚联邦更类似于美国的联邦制,而不是加拿大的联邦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