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议会制政府
澳大利亚
宪法规定了一个议会制中央政府。总督的权力由总督根据部长或行政委员会的建议行使。总督由英王根据澳大利亚联邦部长们的建议任命,而且必须是澳大利亚公民,同时也可以根据同样的建议免职。总督仅仅是一个
宪法性的首脑。真正的权力赋予由总理领导的联邦行政委员会行使,总理是下院中占多数席位的政党领袖。部长们共同对众议院负责,只要得到众议院的信任,可以继续任职。众议院和参议院由人民直接选举,每个年满十八周岁以上的成年公民都有选举权。各州也实行议会制。各州的部长会议主席被称为总理。
5、 公民的自由
虽然澳大利亚
宪法没有对人民的基本权利作专章规定,但是生活在澳大利亚的每一个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是有保障的。就
宪法所涉及的内容而言,直接与权利有关的只有三条规定:第
116条规定的保证宗教信仰自由,第
117条规定的要求不得歧视,第
51条规定的财产取得的法律要求。其它的基本保障—诸如人身自由和安全、集会自由、表达自由、迁徙自由、请愿自由、公正审判、不受任意逮捕的自由,这些不包括在
宪法的内容里。但这并不是说,澳大利亚人民不拥有这些权利。澳大利亚体制的总设想是:一个人决干挠了他人事务是违法的,除非有特别的法律规定授予干预权。政府或官员的权力,仅因实际存在而行使,不得假定权力。试图干预公民自由,必须有法令或法规的规定作为合法根据,非依法律不得干预。跟英国一样,澳大利亚人民的自由是由传统的惯例来维护,而不是完全靠
宪法来保障。
6、 刚性
宪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