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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译文)澳大利亚宪法的主要特征

  与英国不同,澳大利亚宪法是一部刚性宪法。任何法律的修正案,首先由参众两院以绝对多数通过后,还必须提交各州和自治领(未正式成立的州)的众议院交公民投票的方式表决,才算正式通过。如果哪一个法律被一院通过,而另一院加以否决,在三个月以后或第二次开会时被同一院通过,总督可以把该提案看作第一次提及的议院提交的最后提案,不管两院有没有同意,都要提交各州公民投票表决。如果大多数州的大多数选民投票赞成该提案,或者如果所有选民中的大多数投票也赞成该提案,那就最后呈交总督提交英王批准。然而,如果修正案提出对任何州作限制性的变更或减少哪个州在任何一院的成员的比例,或改变宪法赋予的任何一种独立权利,那么它将不会成为法律,除非那个州的大多数选民投票批准该法律。因此,一个修正议案首先必须获得联邦议会的通过,然后一般要经过选民的“双倍多数”投票表决通过,还要经过大多数州的选民通过才能生效。在某些情况下,一个修正案要求每一个州的多数赞成。到1977年,有31胩宪法性提案提交给人民投票表决。仅仅有八个提案得到了必要多数的支持。修正案被否决是因为没有得到必要的多数州的支持。1958年提交的报告中,宪法共同复审委员会建议,如果将来在一次性投票表决中,全部公民的多数赞成提交的提案,只要二分之一的州同意,不需大多数州同意,就应当获得通过。这个建议在1959年又被该委员会重新提出。然而对这些报告却没有采取任何行动,即使三个州的多数代替了四个州被确定下来,但澳大利亚宪法仍然是刚性宪法
  7、 参议院的平等代表数
  象美国宪法一样,澳大利亚宪法在参议院也为各州规定平等的代表数。起初,每州有六名参议员。然而,到1948年颁布了代表法案,议员人数从36名增加到60名,每州有权选送十名代表,参议员由人民直接选举。在参议院的组成结构上,澳大利亚仿效了美国宪法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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