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独立的司法系统
在司法组织系统方面,澳大利亚仿效了美国的类型。澳大利亚高等法院行使终审权。它有权宣布法律违宪,它是所有联邦案件的上诉终审法院,它也有权审判各州最高法院的上诉案。法官不被免职,除非在同一会议的两院提出,由总督罢免外,但必须以举止不当或无能力为由提出免职。
9、 州
宪法
跟美国宪法一样,但不同于印度
宪法,澳大利亚
宪法不包括州政府的组织结构。关于州的问题,它仅作了一些一般的规定。
宪法第
106条写道:“澳联邦各州的
宪法要服从本
宪法,继续尽可能地承认或确立州根据州
宪法的规定对这种情况作些改变。”州
宪法采用英国法律的血统,而且在
宪法类型上大大地不同于联邦
宪法。为了使全澳大利亚六州的
宪法得到一个全面的了解,人们不得不重温一系列的英国法律。各州必须随时加强它们的整个法律,制定一个单一的“
宪法法案”。因而,南澳大利亚
宪法法案于1961年修改再版,塔斯玛尼亚
宪法法案颁布于1959年,新南威尔士于1957年,维多利亚于1958年,昆士兰于1962年,西澳大利亚于1967年先后颁布了
宪法法案。这些州
宪法在内容的长短和所包括的法律内容大不相同。如塔斯玛尼亚
宪法法案有46条,维多利亚
宪法有478条。各州
宪法比联邦
宪法简单灵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