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任的功能在于:简化机制功能;维持社会秩序。前者表现在简化人们的判定过程,促进人们的合作;后者则是以一种非政府的力量促使人们广泛的合作,维持社会的稳定秩序。信任可以分为两种:一是人格信任,就是对某个具体人物的信任;二是系统信任,就是对匿名者组成的制度系统的信任。
信任的功能集中到一点就是促进人们的合作。但是这样的合作是中性的,并不指明对社会的具体意义。例如,黑社会本身也在维持着一种内部的信任和合作。就犯罪学上讲,首先研究的是犯罪人为什么没有保持与社会之间的信任,从而可以探究犯罪原因和犯罪的存在。
二、犯罪社会原因的信任论理解
(一)犯罪原因的社会学理解
在这方面,一般认为,犯罪的人类学因素作用是很微小的,只有在与社会因素结合的情况下才能导致犯罪,社会因素对犯罪的产生、变化、发展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地理状况、气候等自然因素通过与人、社会的因素结合才能对犯罪有一定的影响。美国学者认为,社会原因在犯罪的形成过程以及其变化中的作用最大,犯罪社会学在美国处于主流地位,比较发达。
犯罪社会学理论中主要有三大类:(1)社会结构理论;(2)社会化过程理论;(3)社会冲突理论。其中,从社会结构角度研究犯罪的有文化冲突理论、紧张理论、亚文化理论、社会生态理论;从社会化过程的角度来研究犯罪的有社会学习理论、社会控制理论、标签理论和综合前三者的整合理论;从社会冲突的角度研究犯罪的有冲突理论、“马克思主义”理论。
(二)无信任导致犯罪
个人在社会生活中的活动,都是通过自我与他人之间的互动来进行的。也就是说,是个人——个人的模式。人们通过这样的活动与社会发生联系。在刑法学中,犯罪可以分为以下几种:一是侵害国家法益的犯罪;二是侵犯社会法益的犯罪;三是侵犯个人法益的犯罪。当然,这些并不是绝对的,在实际生活中,往往有某一犯罪行为侵害多种法益的情况。如,在公共场所对仇人实施爆炸,就会同时危害公共安全。
尽管犯罪行为首先表现了行为人与法律之间的不合作关系,反映了行为人与具体法律制度之间的不合作关系,是一种系统信任的部分丧失,但是犯罪活动不仅仅是行为人与社会规范之间没有信任合作关系,更是他们与规范之下的具体人、物没有产生应有的信任和合作。法律与信任是两种完全不同的系统。信任在某种程度上可以不依赖于法律,因为法律实际上是一种政府或者国家的力量。“国家不能创造社会生产和生活,国家机器的恰当使用可以维护和加强一个自由繁荣社会需要的秩序。国家没有丝毫的力量去创造信任,却拥有足够的力量摧毁社会中的信任。” 促进信任的原始因素中并没有法律的力量。但是,这并不是说法律在现代社会对信任没有作用,相反,法律的力量除了以一种强制力量维持社会的秩序之外,还通过自己特定的形式加强人们的信任观念,使人们重视自己的名声。法律的内容本身也有维持信任合作的含义,如
合同法,就是尽量去维持人们的经济合作关系。但是,法律是站在中立的高度用自己的力量促使具体人进行合作活动。合作历来就是具体的,在不同的人们之中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