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犯罪存在的信任论解释

  越轨社会学认为,由于人们社会行为的复杂性、社会成员自身素质及阶级地位的差异性,在实际的社会生活中,偏离或违反社会规范的越轨行为在任何社会都是不可避免的社会现象 。越轨行为本身又分为:违法行为、违警行为、违规行为三种,而犯罪行为是违法行为中的一种。因此,任何现存的社会都不可避免犯罪行为的发生和存在。
  从信任理论上讲,任何一个社会都没有做到让所有的社会成员对社会生活、国家政权、任何他人都产生、维持信任关系和合作关系。苏联在1936年宣布进入社会主义,社会主义在苏联已经建成,但是苏联当时的刑法以及刑法学相当的发达,对犯罪的惩治力度从未减弱。这说明即使在社会主义社会中仍然不能避免越轨行为、犯罪行为。人类文明发展的结果是刑法变得越来越宽容、谦抑,刑罚变得越来越人道,但是并不能促进人类完全的信任。
  社会学理论现在认为,人的现代化问题就其基本过程来讲,就是人的继续社会化问题。人在一生过程中要不断的适应社会,个人的社会化过程不可能终结。A•英科尔斯指出的现代人的14个方面特征中,就有“对陌生环境不抱有戒心,具有信任感。” 适应社会,其实就是在社会与自己个人的关系上建立一种社会认可的信任关系,自己相信社会,别人相信自己,之间有一种合作关系。但是,这样的话正是表明现代社会中的信任并不是很容易就可以建立的,相反,信任、合作亟待建立。特别是在发展中国家。不合作、非合作的大量存在,致使越轨行为大量产生。本来,社会上的合作并不是在口号、宣言的作用下就可以广泛的建立,而是在习俗、传统、利益回报的激励下产生的,但是社会生活永远都是复杂的。合作历来都在一种“博弈”的环境中产生。信任是不确定性的态度,合作就表现为试探性活动,人们相互进行合作的试探,再加上影响信任的因素,信任合作很难真正的全面建立。这些因素有:(1)陌生人社会的广泛性。游民犯罪,基本上就是因为一些人到远离家乡的地方之后因为生活苦难而犯罪。游民没有与当地社会生活产生信任合作关系,很大程度上就是因为这种陌生性的存在,使这些人难以融入不熟悉的生活中 。(2)传统力量受到破坏。我国传统意识中“信任”观念很浓厚,“人言而无信,不知其可”。但是,“‘单位’在社会基层组织中慢慢的造就着不信任。思想改造运动胁迫的相互揭发则迅猛的败坏了熟人中的信任。” (3)习俗力量的中断和难以介入。不管怎么说,古代人一般都远罪避法,也表明了对自己名声的爱护。一个犯罪的人很难得到人们的尊重和信任。改革开放之后的社会中,由于新的经济生活日益繁荣,远远超过了社会精神观念的进化和发展。因此从一开始就没有形成信任的习惯力量。很多地方的经济发展在某种程度上说就是开始于违法犯罪。生产伪劣产品的犯罪活动非常猖獗。(4)法律力量的淡薄。在追求经济利益的动机之下,投机行为非常“热闹”,人们并不看重长期合作,一开始就选择一种“背叛式”的交往关系。而法律又常常是束手无策。简言之,犯罪的产生和存在,根源在于信任观念难以建立,或者说人们不习惯于建立长期合作式的信任关系。在追根求源的话,在我国是因为社会生活本身的不成熟。人们需要经济利益,但追求这种利益的方式经常不是通过社会成员的合作方式进行,而是通过政治力量的干预进行。投机式的社会交往模式,在很大程度上起因于人们的“零成本”心理。这种心理根源人本身的欲望。因此,非合作、不合作并不能完全的清除,作为结果之一的犯罪现象也并不能完全的消灭。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