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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存在的信任论解释

  三、犯罪个体原因的信任论理解
  (一)犯罪的个体原因
  在社会学上,对社会越轨行为的解释首先就是在个体的人自身原因。在这方面主要有两种解释:一是生物学解释;二是心理学解释。生物学认为,社会越轨的产生是由于人的体质中的特殊缺陷造成的。最早是由意大利犯罪学家龙勃罗梭提出的“天生犯罪人论”,后来有关学者有进一步论述,形成了体态理论和染色体理论。前者认为,人的体态可以分为多种,而其中的中胚层型的人容易犯罪。后者认为有的人的染色体呈现异常状态。心理学认为,精神上的不正常往往导致犯罪,很多犯罪都是因为行为人有精神病。这方面主要以弗洛伊德为代表。
  但是,犯罪的个体原因原因仅仅限于这两方面吗?显然不是,因为犯罪的人中也有正常的人,正常的人为什么犯罪?他们在心理上有什么表现呢?这方面主要有以下几种理论:一是发展理论,认为个人之所以犯罪是因为在其心理与社会发展方面中没有达到成熟程度(水平)的缘故。其中主要有三种观点:道德发展理论、人际成熟水平理论、人格成熟理论。二是挫折——攻击理论,认为个人的挫折容易引起攻击欲望和攻击行为,从而导致大量的犯罪,特别是暴力性犯罪行为的产生。三是学习理论,认为犯罪是通过条件反射作用学会的,幼年时期不恰当的教养活动往往使个人形成不正确的跳进反射联系,使个人为了追求快乐和避免痛苦而进行犯罪行为。另外这方面还有正和学习理论、理性选择理论、日常活动理论等等。
  (二)行为人不信任的心理原因
  尽管所有的犯罪都是侵犯了社会关系,但是无不是通过具体地危害法益来实现的。这些法益在犯罪行为人的生活中的熟悉程度是不一样的。犯罪可以因此区分为陌生人犯罪、熟人犯罪、对制度性犯罪。这就表现了犯罪行为人与不同的具体人、物的信任关系。制度性犯罪往往表现为无被害人的犯罪。就行为人本身来说,为什么不能够实现与社会之间的信任合作呢?
  就人的本性来说,其中既有自然性,也有社会性。人必然有很多的欲望和需求,并且在实现和满足这样的欲望和需求的过程中彼此之间发生联系。这样的联系表现为人们之间的信任合作关系,也表现为人们之间的冲突竞争关系。“人为满足自身需要的活动,在生物学意义上是必要的、合理的,符合生物有机体生成和存活的规律。而本能作为个体的有序性一旦在社会化生活中外化,就会与社会秩序发生冲突。” 人们总会在有些时候不顾社会的规范来满足自己的欲望与需求,蓄意的破坏之间的信任合作关系。如前所述,根本原因在于人们用自己的利益标准——自己的本能需要来衡量与他人、社会、制度之间的信任关系、合作关系在某些具体的情形之下是否需要保持。这种利益标准是非常主观的,也是非常的复杂的。每个人的利益标准并不相同,组成的具体的因素也不同。亦即,行为人决定是否继续进行信任、合作的时候考虑的因素是很不相同的。当然,“不论是在幼年还是在成年之后,任何以本能倾向作为指导的行为都有可能被社会标定为非规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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