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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存在的信任论解释

  行为人强调自己利益——本能需要的程度为什么影响与社会、他人、制度之间的信任合作关系呢?这是因为个人具体本能需要在每个人心中的地位各不相同,但是在有些人心中时往往被放大,使行为人非坚持不可。在这方面,具体的原因有:(1)个人天赋禀性。有的人确实个性强烈,对自己的利益总是非常看重,“锱铢必较”,不能容忍别人对自己的丝毫侵犯。希望的是别人的足够尊重和信任,决不容许别人首先背叛。(2)后天环境的压抑。这种情形在社会生活中很常见,在幼年生活中受到别人欺压、贫穷重压的人反抗性格比较强,对自己的实际感受、欲望需求有很强程度的重视,尤其在正常环境条件下难以实现的时候不惜铤而走险。(3)后天环境的宠爱。这种情形往往会造成一种行为人“单方信任”的感觉,认为别人总是会配合自己的活动、兴趣爱好,而本人不需要投入太多的资源,并不主动对别人产生信任关系,积极进行合作。有人可能会认为这仅仅是小孩子才会有的心理。其实,很多成年人特别是比较顺利的成年人身上都存在这样的心理。在外界打击、不合作的时候就会产生极度的难以容忍感,非常的愤怒,觉得不公平,希望采用一种手段来恢复原来的状况。(4)嫉妒心理。这种心理表现为对别人的美好事物总是有种自己也拥有的欲望。“爱美之心,人之皆有。”有这种心理并非不正常。但是有的人嫉妒心理极为强烈,非常希望得到别人也有的事物,在难以得到的时候就会采用“不合作、非合作”态度,破坏别人拥有的事物。
  四、犯罪的存在
  (一)犯罪正常论
  犯罪是社会生活中的正常现象。这样的结论已经得到很多学者的赞成。“建立镇压制度如同出现犯罪行为一样,都是普遍存在的社会事实。”“把犯罪看作是一种社会疾病,就是承认疾病不是某种偶发的东西,反而在一定情况下,是来因于生物的基本体质。”“社会道德意识就可以渗入每一个人,并有足够活力来阻止一切损害它的行为:不管是纯道德错误还是犯罪行为。但是道德意识要达到这样普遍、绝对的一致是不可能的,因为……我们大家不可能在道德意识上完全一致。……在任何一个社会里,个体和集体类型之间总是或多或少有些分歧,那么这些分歧当中就难免带有犯罪性质。” 既然如此,犯罪就是必然的,同时犯罪的存在也对社会本身的发展、乃至人本身的发展都有一定的益处。例如,促进道德法律的进化、开创社会发展的道路;显现社会问题与矛盾,使之得到尽早的解决。从大的方面讲就是“既受文明的压抑,有激发文明的演进。”
  当然,犯罪的存在有其内在的规律,即“犯罪饱和定律”,每一个国家在客观上都存在促使犯罪产生和变化的三种因素(人类学因素、地理因素、社会因素——笔者注),但是这三种因素又是不断变化的,这些因素的变化将引起犯罪现象的变化。因此,“犯罪也有年终平衡,其增多与减少,比国民经济的收支还有规律。”每个国家始终都要存在一定数量和一定种类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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