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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意法,一种建构法标准的思考

★合意法,一种建构法标准的思考


鲜江临


【关键词】合意 标准 思考
【全文】
  合意法学认为法是具有合意性的规则。其中包含着 如下假设: 为克服单边意志的法律之弊,设定的关于法是意志交合的假设。这种假设,既是指法应是合意程序的产品,也是指法规则本身应具有保障合意的品质。
  一、法律与意志
  意志是一种独立存在的精神现象,是主体针对客体的一种联系,是人通常可能具备的一种秉质。它在生物学意义上,被本文使用。
  意志是人对于客体的态度。人的意志体现的方式,极为复杂。语言通常是意志的表现形式,但是语言极不可靠:它完全可能没有表达出意志。姿势、表情可以表达意志,甚至无语也可表达意志。文字也是意志的表达工具,它比语言增加了“表达的确定性”。物品用于表达意志,也是可能的,比如树上飘着的黄丝巾。表决器和选票,也是意志表达的方式:虽然这同样可能未表达意志。因此,意志和表达意志的方式,是一种多样性的存在。
  意志往往不能被充分表达。这是因为,意志可能是变动不居的,非完整的,过于复杂的,过宏大或过细微的,或者表达工具是有工具缺陷的,无法再现意志。意志与意识也存在区别。通常所称的意识,对物质世界进行反射的意识,它是具有依附性的,有条件的,意志则是独立的、无条件的。意志通常表现出主动式,是对客体的主动性联系,即体现为“我要”、“我们要”,或者相反的态度,等等,这样的一些通常具有选择性的表达。小孩子要月亮,是意志;觉得月亮好玩,是意识。 意志与意思存在区别。意思是意志的派生,是整合情况不一的意志的派生性存在,它可以在意志表达完成以后,持续存在;也发生意思代理,即转表达。 意志,是与意志的持有主体不可分割的,无法完全代理。
  上边这些区别和联系,显然没有“充分表达”要表达意志的意志,仅仅是根据已有的意识,表达了一些意思。它显然不是对“客观事物”的认识,而是对主观现象主观性的剖析。毫无疑问,这是“个体性知识”。法,它常常用以体现意志,是与意志主体无法分离的意志表达。再一方面,法的规范,时常也关联意志。法律,是与意志主体无法分离的表达。
  谈这个问题前,必须给法给出标准:何物可谓法。法是与意志紧密相关的一类规则。通过这类规则,意志得以实现,即展现出普遍意义的权力,用以固化主体与客体之间的关系,以及维系这些关系必须固化的主体与主体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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